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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遭盗刷判建行赔偿,银行需要承担责任吗

点击:85时间:03-07编辑:本地代做工资流水公司
明明银行卡在自己手里银行卡却被在境外消费13万元,近日张先生身在北京,其所有的一张建-行卡却在境外被盗刷13万余元。事后,章先生将建设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3万余元及相应利息,这样的情况银行应该赔偿吗?接下来由办理银行工资流水公司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用户遭盗刷判建-行赔偿,银行需要承担责任吗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事件遭盗刷判建-行赔偿
章先生身在北京,其所有的一张建-行卡却在境外被盗刷13万余元。事后,章先生将建设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3万余元及相应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建-行制作的银行卡及相应管理系统存在安全漏洞和技术缺陷,而章先生曾将银行卡借给朋友使用,增加了银行卡信息泄露的风险,因此双方均应承担责任。近日,房山法院一审判决建-行赔偿章先生6.5万余元及利息。
原告
卡在身边钱在境外被取
市民章先生在建-行开户并申领了一张VISA理财金卡(借记卡)。2015年3月19日,章先生的手机收到一条建-行发送的提醒短信,称卡在境外消费2025美元。
“我一直在国内,且信息中没有余额提示,跟以前收到的提醒短信不一样。”章先生说,当时以为是诈骗短信,没有在意。次日,章先生又收到一条短信,显示他的理财卡在境外消费交易产生人民币购汇金额12765.28元。3月24日,章先生再次收到提醒短信,内容显示章先生的理财卡在境外有两笔消费记录,分别为2292.20美元、12.93美元,并产生人民币购汇项目14525.53元、80.38元。章先生查询发现账户余额明显减少。
章先生查询交易明细发现,卡于2015年3月20日在北京取款5000元,同时在3月20日至25日期间在境外以“人民币购汇”名义共计被盗刷12次,总金额131665.36元。章先生赶紧办理挂失。
此后,章先生将建-行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存款131665.36元及利息。
被告
客户将卡借给朋友违约
建-行称,建-行交易处理系统及银行卡安全可靠,符合国家标准。建-行在章先生银行卡的境外消费交易中不存在过错。
同时,根据章先生理财卡不同时间的取款凭条及取款录像,该卡并非章先生一人使用。办理银行卡当日,章先生开通了短信提醒功能,2015年3月7日,章先生向银行申请,将短信通知手机号码变更为其朋友兰某的手机号。
建-行还表示,在银行与章先生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理财卡领用协议》中用加黑字体写明,“申领人必须妥善保管密码和正确使用密码,避免使用易被破译的数字,并切勿将密码透露给任何人。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申领人本人所为。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均由申领人承担。”此外,该协议还提到,“理财卡不得出租、转让、转借,申领人因卡片保管不善、将卡片交他人使用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申领人本人承担。”
故建-行认为,章先生违反协议约定,将银行卡转借他人造成安全隐患,且自己在收到短信提醒后长达四五天的时间内均未提出异议,故对损失应自行承担。
【法律解读】
判决
均有过错各担一半责任
法院查明,2014年9月,章先生将银行卡借给朋友兰某使用,兰某曾使用该卡在国外消费,兰某最后一次出国时间为2014年11月,此后没有出国。
兰某每次使用完银行卡均会归还给章先生。在银行卡短信提醒手机号变更后,兰某收到了短信通知,遂向章先生反映并挂失。
章先生银行卡的人民币购汇项目所涉境外消费系在加拿大通过VISA网络刷卡进行,交易时只需验证卡片背后预留签名,无需输入取款密码,签字人均为谢某。而章先生和兰某均不认识谢某。
章先生于2015年3月20日使用银行卡在北京取款,3月24日向银行挂失,同时2015年3月19日、3月20日及3月24日均有境外消费,从时空距离及兰某的出境记录看,无论章先生本人、还是兰某均不可能持该卡在案发期间出现在加拿大,故该期间发生的境外消费应为使用复制的银行卡交易。
法院认为,建-行制作的银行卡及相应管理系统存在安全漏洞和技术缺陷,未能充分尽到对涉案银行卡内资金的安全存管义务,故应对章先生的资金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章先生将银行卡借给朋友使用,该行为增加了其银行卡数据信息泄露的风险,故章先生具有一定过错。
今年3月22日,房山法院最终判决建-行与章先生对损失的发生各承担5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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