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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从法律角度看我国银行的不良资产

点击:94时间:03-12编辑:本地代做工资流水公司
如何看待和处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已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但从法律角度分析不良资产的成因及其化解措施并不多见。事实上,信贷行为是一种典型的法律行为,市场经济实质是法制经济,现代金融的特征即是以良好的法律来调整和规范金融活动,因此,从法律角度来分析我国银行的不良资产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我国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表现为国有商业银行的呆坏帐比例较高,而与之对应的则是国有企业低效率运用信贷资金,所以,我们分析的主体主要是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
一、银行与企业的法律关系
在传统经济体制下,银行和企业是行政性资金供应关系。由于体制的安排,企业的投资需求和流动资金需求都由银行满足,银行成为企业资金的“输血器”。当企业发出需要资金的要约时,承诺与否,在何种条件下承诺,银行往往没有独立作出意思表示的能力,而是被企业倒逼或由行政干预,强制性的承诺放贷,银行在放贷时丧失对以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为最高准则的独立判断能力,资金没有按照利润最大化原则流向能高效率运用的企业手中。我们看到政企不分,政府对企业经营权的干预,还应该看到企业倒逼银行放贷的情形,包括安定团结贷款、企业重组贷款等,而这些贷款在发放的同时就成为不良债权。总之,“供应”不是自主和自愿的私法行为,而是以计划手段配置资金的一种行政经济行为,银行与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成立时就基于非自主性的行为,在偿还时显然不能按照正常契约关系来对待。所以,传统经济体制下的银行不良资产并非完整法律意义上的不良债权,银行与企业的法律关系并非民法中的契约关系,而是以合同形式出现的强制性资金供应关系。
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与企业之间首先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二者都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和法律主体。其次,由于社会分工和资本分工,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为不同主体所有和经营,但二者又相互依存、关系密切,银行为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信用机构,企业依靠信用获取资金,二者之间是典型的信用关系,讲求诚实信用最大化原则,信用在经济学上是指以现有的财物或货币,回复将来支付的一种承诺,其法律性质则让渡货币使用权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从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看信贷行为
信贷行为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其成立和生效遵循法律行为的一般原则。信贷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为当事人、标的和意思表示,其一般生效要件则是当事人有行为能力,标的可能、确定、适法和妥当,意思表示真实。
信贷行为的当事人为银行与企业。从法理来说,行为能力实质是独立作出意思表示并对意思表示承当责任的能力。对于企业法人来说,其重要构成要素是拥有独立的财产和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企业的财产和财产的法律性质是银行判断是否放贷的重要依据;银行则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自由而自主的根据企业的状况作出是否放贷的意思表示并承当由此所导致的风险,因此,银行和企业都应是理性的经济体,对自己的借贷行为承当后果。在传统经济条件下,当银行的放贷行为非自主作出时,也没有义务承担损失;由于政企不分、产权边界不清晰等原因,企业的借款行为也往往没有偿还的制约,二者在作出信贷行为时并未对自身的行为承担责任,银行和企业二者难以称之为合格的当事人。
信贷行为的标的简单的说是资金,具体讲则是由不同使用条件和使用价格组合而成让渡资金的金融品种。金融品种的性质对信贷行为的重要性往往被人忽视,事实上无论是何种金融活动,其根本性的职能,应该是促进储蓄向投资的转化,也就是通过一系列的金融中介,把赢余部门的资金导向资金短缺部门,促进资本的形成和资源配置的优化,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金融制度的最为关键的功能,就是把储蓄主体和投资主体在资金供求上的差别(如期限、风险、收益等方面的差异),都通过市场化的手段予以弥合,实现储蓄向投资的最佳转化。企业在资金的结构、期限、价格等方面的需要与与银行提供的金融品种难以协调,而银行在金融品种创新方面又受到诸多限止,从法律角度讲即是不具有妥当性,这是造成我国银行不良资产的主要原因之一。
意思表示真实是信贷行为的核心。信贷行为应是信贷意思和信贷表示一致的结果,也是银行和企业自由意思表示的产物。在传统体制下,我国银行的信贷行为存在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现象,主要是由于银行的经营者与借款企业的通谋行为,而更多的则是意思表示不自由,主要原因则是行政干预和企业倒逼。
我国银行的信贷行为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有特殊的历史原因,我们只是从法律行为的角度来审视它,虽然我们难以以此为依据去判断已发生的信贷行为,但是由于不具备信贷行为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所造成的不良资产则客观存在。
三、投融资体制的法律调整与不良资产
从我国投融资体制的变迁来看,银行不良资产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体制改革所付出的成本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投融资体制经历了三阶段,第一阶段由国家财政直接投资,企业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以财政拨款形式出现的股本性投资,而很少通过银行贷款等外部融资方式来筹集,实行所谓的“大财政,小银行”制度,当企业有投资需求时只能通过国家追加股本,国家作为单一投资者以股本性投资来实现借贷资金的功能,我们称之为股权债权化,企业的财务结构显然不合理。第二阶段是“拨改贷”,当国家财政面对企业投资需求无力自拔时,就试图通过“拨改贷”,以外部资金来源制约企业的资金需求,作为投资者的国家则减少出资,企业资金提供者变成银行,企业负债率一般为60%--80%,过高的负债率是国有企业财务结构的重大缺陷,银行资金被作为股权资金运用,银行作为债权人承担了国家作为投资者的出资义务,我们称之为债权股权化,当前我国银行不良资产就是在这种投融资体制背景下产生的。第三阶段即企业上市和债权转股权开始运作,企业上市标志着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债转股”则是对“债权股权化”的矫正与回归。产生银行不良资产的重要原因是银行承担了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风险成本,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平衡企业所有者、债权人和企业自身三者之间的利益,通过调整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结构实现企业财务结构的健康化,从而使企业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竞争力的微观主体,银行成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商业机构。
我国投融资体制变迁的根本原因是随着民间财富日益增多,居民取代政府成为最大的储蓄者,实现了投资主体和储蓄主体的分离,即居民是最大的储蓄者而企业是最大的投资者。在某种意义上讲金融制度就是一系列将储蓄转化为投资的安排,而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转化追求的目标是高效率低成本,法律则确认和规范这种转化,并且平衡和保护储蓄主体、金融机构、投资主体三者之间的利益,金融法律的实践经验证明,如果没有平衡好三者之间的利益,将导致资金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形成我国银行的不良资产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居民-银行-企业利益格局设置中对银行的保护不够充分,三者利益没有协调和平衡。
四、企业治理结构问题与不良资产
企业治理结从就狭义来说,就是有关如何制约被委以管理重任的企业经营者对股东即企业所有者可靠责任,以及企业的组织结构是否有利于强化这种可靠性;从广义上讲,企业管治还应涵盖信息的沟通与交流,也就是企业如何通过其经营管理者向外部世界展现自己,这个外部世界应包括:股东,债权人,雇员,顾客,供销商,法规制订者,未来投资者,以及所有其他拥有相关合法权益的集团。企业治理结构,最近已在世界范围内引起经济界金融界的普遍关注。
我国企业从传统体制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化的过程中,通过公司制改造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我国企业治理结构存在许多的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如产权结构问题,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体制问题,以及人事任免制度等方面的问题,其中两大问题是“政企不分”和“内部人控制”。企业治理结构问题严重影响我国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银行作为具有重大相关利益的外部主体,由于“政企不分”导致银行采取措施时受阻。在信息方面,金融市场上的借贷双方拥有不同的信息,普遍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商业银行作为贷款方,想最大程度地了解借款方的情况,以尽可能地回避风险;而借款方则尽可能提供有利于自己的信息,以便促成对自己有利的信息。这种信息供需矛盾就使得商业银行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处境中无法知悉企业真实财务状况和信贷资金的运用情况,在与企业的博弈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处于劣势。形成银行不良资产的另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是企业的治理结构在内部被企业领导人控制,在外部没有把股东、债权人、经营管理者及其他相关者的利益融为一体,企业还款意愿微弱,逃避债权的意愿则往往较强。因此,企业治理结构不合理是形成我国银行不良资产的重要原因。
五、降低我国银行不良资产的法律对策
1、重新建立新型的银行与企业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和企业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市场主体,双方应基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建立以互相赢利为目的的契约关系,即所谓的“双赢”境界。一方面双方都是平等、独立的法律主体,另一方面双方又相互依托,因为在我国间接融资占主导地位,企业的投资所需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而银行的利润的主要来源则是企业的利息和中介服务收入,只有依靠企业银行才能实现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因此,二者应建立等价有倘、诚实信用、相互合作的民事法律关系。
2、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的投融资体制。健全的投融资体制是银行与企业发展的基本要素,所谓适应市场经济的投融资体制,从法律角度讲就是协调企业财务结构中股权和债权的比例和关系,协调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关系,在当前尤其要发展直接融资,增加股权即所有权性质的投资。
3、规范信贷为。我国银行的实践表面,信贷行为中存在大量不规范的现象,银行的合法权益往往因此而失去保障,在主张请求权和担保权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所以,规范信贷行为是当务之急,而突破口就是制定高质量的信贷合同,将合同文本视为制度的最基本元素。
4、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企业治理结构。将国有经济要进行战略性调整,对于那些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企业才需要国家独资或绝对控股,对于非国家经济命脉的行业应培育多元化投资主体。这就是说对于后一类企业,大部分政府资本应该退出,让非政府资本进入取而代之,于是这些非国家经济命脉行业的企业,其产权结构将发生变化,企业的国有股权比例将会下降,非国有股权将会上升,与此同时,再把分散的个人投资者引向机构投资者,如发起投资基金等,这样公众股权过于分散的问题也就会发生变化。经过这种调整,企业股权结构存在的国有股权过于集中与个人股权过于分散的问题都得到了解决,从而形成了多元化的产权主体。企业产权多元化首先是化解了政企不分和内部人控制问题;其次,由众多投资主体的股权来作为偿还银行债权的基础,分散了信贷风险。
5、积极开展民营企业贷款和个人消费信贷,既增加银行利润来源,满足市场主体的投资需求,又可以扩大信贷当事人的范围,分散违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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