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信托合同诈骗客户上千万资金炒股,交行被判赔偿85%损失!

伪造信托合同诈骗客户上千万资金炒股,交行被判赔偿85%损失!
2022年02月10日 11:46 上海信托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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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交行陆家浜路支行人印某于2013年4月至2015年11月期间,谎称交通银行代理销售陆家嘴信托、渤海信托有等公司的信托产品,并伪造相关信托合同,诈骗客户千万元。

作为一名银行从业者,如果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反而利用银行名义和客户信任实施犯罪,那对银行和客户而言,都会造成不小损失。

上海信托圈关注到,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判决书,将交行一前员工的犯罪细节公之于众。

这名员工利用银行名义,伪造多份信托理财合同,诈骗客户资金上千万元,造成损失三百多万。

后客户谢某等将交行告上法庭,交行最终被判赔偿客户85%的经济损失。

面对百万损失,交行在向客户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又将这名前员工告上了法庭,向其追讨这笔经济损失。

伪造信托合同

诈骗客户千万元

1月18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民事判决书,事关交行和一名前员工印某之间的纠纷问题。事实上,这场纠纷最早源自于一起诈骗案件。

判决书显示,印某是位80后,原是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的一名员工。2010年3月至2016年8月期间,印某在交行上海陆家浜路支行(原交行上海大桥支行)担任理财经理,负责向客户推销交行推出的各种理财产品。

然而,2013年4月至2015年11月期间,印某通过伪造相关信托合同,冒用交行大桥支行的名义,与交行客户谢某签订多份信托合同,再利用协助谢某办理网银转账之机,印某将谢某交行账户内的资金共计1400万元陆续转入自己银行账户

之后,印某按照伪造的信托合同约定,向客户谢某支付本息合计约1028.61万元。至案发,仍有371.39万元未能归还。

利用客户信任

冒用银行名义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案外人印某某于2010年3月至2016年8月担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桥支行(简称"交行大桥支行")理财经理,负责向客户推销交通银行推出的各种理财产品。

2011年6月10日,谢X至交行陆家浜路支行处购买了印某某推荐的一款交通银行的"得利宝*至尊"理财产品,金额为60万元,期限为2年。2013年4月、2013年10月、2014年1月、2014年11月、2015年11月,印某某谎称交通银行代理销售信托产品,并伪造相关信托合同,冒用交行大桥支行的名义,与被害人谢莹分别签订数份信托合同。

其中,2014年11月,所签署的虚假合同为《陆家嘴信托·安澜1号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在上述合同中,谢莹认购金额为300万元,预期收益率为9%/年,合同尾部代理销售机构印章为"交通银行上海大桥支行个人业务受理章(02)";

2015年11月,所签署的虚假合同为《渤海信托·广厦控股集团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合同》,认购金额为300万元,预期收益率为8.5%/年,合同尾部代理销售机构印章为"交通银行上海大桥支行个人业务受理章(02)"。上述两笔金额均转入印某某本人银行账户。

由于上述两份合同到期不能兑付,印某某的犯罪行为遂被发现印某某本人于2017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

2017年7月24日,印某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称:"这个主要有几方面的原因,一是当时我是交通银行的客户经理,我的主要职责就是介绍客户购买各种各样的产品,另一方面,我都是在银行内部办公场所替客户划转资金的。

此外,我也要客户签订相关的理财产品合同和协议。当然,还有一个主要原因是这些客户都是我的老客户,大家比较熟悉,关系也不错,比较信任我。大约在2011年6月,谢X来我当时所在的交通银行大桥支行咨询相关理财产品,我给她介绍了一款理财产品,之后她购买了60万元,现在具体是什么产品我不记得了,我记得当时谢莹购买的这个产品是亏损的,这60万元是真正购买交通银行的理财产品的。

之后2011年10月及2012年4月,谢莹又通过我在交通银行分别购买了100万元和300万元的信托产品,这两笔也都是真实的。

后来在2013年4月,我虚构了信托产品,以交通银行代理销售信托理财的方式骗取谢莹投资款200万元;2013年10月、2014年1月、2014年11月、2015年11月,我又以同样的方式各骗取谢莹投资款300万元。

截止目前,2014年11月、2015年11月,谢莹投资的共计600万元资金我无法归还。我都是在互联网上下载的不同的理财合同,之后再冒用交通银行的名义与谢莹签署的。谢莹是在我伪造的合同、协议上面签名,而我是在合同或协议上加盖交通银行大桥支行的业务受理章,这个印章是给我用于加盖在正规银行业务客户回单上,而且这个印章是有编号的,我的编号是02,这个章是只属于我使用的。

2017年7月28日,印某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称:"从我认识谢莹开始,每次都是谢莹将其网银插在交通银行的网银电脑上,她输入完密码后将电脑交由我操作。我把这些钱都转到我个人账户。当时我们交通银行的系统查询对账单,网银转出是看不到对手信息的。

2017年8月18日,印某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称:"谢莹等人是上了年纪的女性我要将他们的资金转走的话也比较方便因为他们不会操作所以都是委托操作网银转账的所以我才有机会将钱转入我自己的账户

2017年9月11日,印某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称:"他们都年纪相对较大对网银密钥转账的操作并不是很懂,每次购买理财产品都需要我帮助他们操作,所以我可以帮助他们操作网银购买交通银行的理财产品为由,操作他们的网银密钥,将他们购买的理财产品的资金划转至个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2018年7月25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印某某做出(2018)沪0101刑初440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二、合同诈骗罪……交行陆家浜路支行人印某某于2013年4月至2015年11月期间,谎称交通银行代理销售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等公司的信托产品,并伪造相关信托合同,冒用交行大桥支行的名义,先后5次与被害人谢莹签订《陆家嘴信托·安澜1号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渤海信托·广厦控股集团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等合同。

印某某趁协助谢莹办理网银转账之机,将谢X交通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400万元陆续转入本人银行账户。之后,印某某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向谢莹支付本息合计人民币10,286,106元,至案发仍有人民币3,713,894元未归还。

印某某将被害人谢X、阙X账户内资金1700余万元通过网银直接转入本人账户后,用于个人炒股票、邮币等

印某某因炒邮币出现巨额亏损,无力归还阙敏、谢莹到期的本息,遂于2017年6月14日至2017年7月24日期间关闭手机失去联系,后又于2017年7月24日在家属的陪同下,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理财经理获刑12年

交行被告上法庭

2017年7月24日,印某被警方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印某被逮捕。

印某到案后,除了如实供述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之外,还主动交代了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犯罪事实。

最终,印某被判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处罚金15万元。同时责令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只是,印某所骗资金已被用于炒股等亏损,同时本人也在监狱服刑,对谢某造成的371.39万元的损失未能如数赔偿。

于是,谢某将印某当初所在的单位交行上海陆家浜路支行告上法庭,要求该支行对员工印某向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最终,案件经过了一审和二审后,法院认为交行上海陆家浜路支行的过错与谢某的损失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判决交行陆家浜路支行对谢某371.39万元的损失承担85%的赔偿责任,即315.68万元。

交行向入狱前员工追讨损失

2020年5月28日,交行陆家浜路支行因印某案件,最终向谢某共计支付了335.46万元,其中包括315.68万元的本金和利息、案件的受理费、律师费等。

法院表示,交行陆家浜路支行在赔偿谢某损失后,可向印某进行追偿。

于是,事后交行陆家浜路支行将前员工印某告上法庭,要求印某对其赔偿给谢某的335.46万元进行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印某作为交行陆家浜路支行的员工,利用其职务便利以及该支行管理上的疏漏,对客户谢某实施犯罪行为导致交行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交行陆家浜路支行据此向印某行使追偿权,请求印某履行赔偿义务并且支付相应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印某对交行陆家浜路支行当初支付给谢某的合计335.46万元进行赔偿,同时支付该笔款项的相应利息。

只不过,印某被判刑12年后,目前仍在入狱服刑,交行最终能否成功追回这笔经济损失,犹未可知。

上海信托圈综合来源:科技金融在线、黄埔区人民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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