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某聊天软件中得知,提供银行卡给他人试用可以赚外快,但是他没想到这样他违法了,8月9日记者了解到,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起案件。
经查,刘某两次前往对方指定地点见面,向对方提供手机和其名下2张银行卡卡号、U盾,并告知对方手机解锁密码、手机银行的登录、支付和取款密码等。对方使用刘某手机转账操作,接收他人被诈骗的钱财,并通过刘某手机银行转出。刘某提供2张银行卡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所得转账,共获利40000元。
扬州经开区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结合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最终判决,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刘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零距离》记者/胡艳 通讯员/扬法轩 编辑/国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