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案由选择错误法院会如何处理?
2010年4月19日,何某与以丁某忠为法定代表人的北京某专业合作社签订《养殖小区仓储库房合作协议》,合同约定,何某在丁某忠承包的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沙窝村南3号盖房7间,由何某使用。2010年10月17日,又签订《库房合作补充合同》。依据该合同约定,何某自己出资盖办公用房7间及厕所,由何某自己使用。2014年12月2日,丁某忠将何超用电强行断开并损坏门窗;2014年12月3日,丁某忠纠集数人到何超上述房中,将何某和职工打伤。
2015年何某以排除妨害为由诉称:判令丁某忠立即解除对何某用房的封锁,恢复水、电供应;判令丁友忠赔偿经营损失15万元;判令丁友忠将房屋损坏门窗部分修好。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由审判长耿燕军、审判员王顺平、姜红组成合议庭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是物权确认纠纷而非排除妨害纠纷。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2016)京02民终960号裁定,何某与丁某忠间系对物的权属存在纠纷,何某以排除妨害纠纷起诉,应予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有正确的案由,特别要区分物权确认纠纷和排除妨害纠纷,否则会应案由错误达不到诉讼目的而被驳回起诉。
(作者:陈锋,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 手机微信同号:18800003885)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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