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有借款合同、借据、银行流水的情况下,合同不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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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视在线第545期丨为何有借款合同、借据、银行流水的情况下,合同不被认可?
▼因借款起纠纷
2017年何某拿着《民间借款(担保)合同》、《借据》、银行流水、《情况说明》起诉黄某与占某,请求判令偿还本金100万元及违约金并赔偿律师费2.5万元、保全费1万元,涉案金额高达154万元,同时对占某房产进行了查封。
经法院对本案当事人进行询问,了解借款情况及审查相关证据后,确定双方不存在借款关系,最终经过法院几次审理驳回何某全部诉讼请求。
▼何某与黄某、占某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关系
根据提交的证据《民间借款(担保)合同》、《借据》内容及签字情况,可以确认该借款合同及借据是真实存在的,并且签字也属于双方当事人所签,但是并不能证明何某与黄某、占某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情况说明》证明该借款由蔡某打款给黄某和占某,《银行流水》证明蔡某已经打款给黄某和占某。凭以上证据大部分人认为何某与黄某、占某借款关系成立,黄某、占某应当按照合同内容进行给付。
根据案件的详细情况,如:何某与蔡某关系;何某与黄某、占某关系;打款情况,黄某、占某返还借款情况等等方面进行分析,得知该借款合同及借据是黄某、占某签字,但是黄某、占某并不认识何某也从未见过,《银行流水》中显示的打款全部都是由蔡某打款给黄某与占某,还款也是由黄某、占某打款给蔡某,并且黄某与蔡某属于朋友关系。根据上述内容,可以确认该民间借款合同未生效;何某与黄某、占某之间不存在借款。
经过两次庭审程序后,法院判决:确认借款合同未生效,何某与黄某、占某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驳回何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借款合同一定要写明确
从本案我们可以看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所以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必须出借人把钱打给借款人后才生效。本案的当事人之间虽然签订了借款合同但是未实际履行该合同,所以该借款合同未生效。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但是如果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内容不一致,不能证明该银行流水属于借款金额的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所以必须证明存在借款也已实际履行。
综上,我们在实践中出借与借款时选择认识的人,并且一定要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内容详细写明借款用途、出借方式、违约责任等,同时为了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遇见借钱不还的情况要及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不要因其他原因导致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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