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下落不明,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员流动加快,婚姻当事人一方在外出多年后下落不明的情况越来越多。这种企图通过下落不明逃避婚姻家庭义务的行为导致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另一方当事人不得不到法院诉讼离婚。
家庭是社会的最小单位,家庭的和谐稳定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如何处理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也是解决矛盾的关键所在,那么接下来,左岸将通过郑女士和王先生的案例给大家介绍一下,离婚时,一方下落不明的,应该如何分割财产。
郑女士和王先生经人介绍于1996年9月相恋,1997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女方到男方家共同居住,分别于1998年9月和2004年3月和2007年1月生育三个女儿。
不久后双方婚姻出现问题。郑女士提出由于双方相恋时间短、相互了解不够,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关系一直不好。并且王先生脾气暴躁,性格古怪,又喜欢打牌,没有家庭责任感,挣钱也不补贴家用,还瞒着自己贷款。为此,双方多次发生矛盾、争吵。
郑女士几次尝试与王先生协商离婚都没有成功。
由于难以忍受家庭矛盾,郑女士于2010年6月外出打工,不久,王先生也带着三个女儿外出,之后一直没有与郑女士及其他家人联系,没有任何消息。
面对这一名存实亡的婚姻,郑女士在2015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共同财产按规定分割。
为了证明自己所说属实,郑女士提交了结婚登记申请书,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双方婚生女王甲、王乙、王丙的户口证明以及郑女士本人陈述等证据。此外,法院也对原、被告所在村社干部进行调查取证。
法院认为,经审查上述证据可认定本案事实,王先生下落不明已有四、五年的时间,长期下落不明的状态致使夫妻双方无法正常沟通、交流,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因此,法院支持了郑女士的离婚诉求。但是对婚前财产和共同财产问题,由于被告未到庭,为了避免损害被告的利益,法院没有做出认定和处理。对不能查明婚前财产和共同财产问题,待被告出现后,双方就财产问题发生争议,可另行主张权利。
实践中,发生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财产时,不同法院会有不同的做法。而与本案法院一样,只判决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不做认定和处理也比较常见。
在审理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时,由于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到庭一方就有可能避重就轻,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隐瞒部分财产,夸大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不会依据原告单方面的陈述就认定事实。想要法院处理财产问题,就需要当事人提出足够的证据。
那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双方的婚前财产情况和共同财产呢?
必要时,可以由主张离婚的当事人与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的父母或者其他亲属或者村(居)委会相关负责人签字,以充分证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真实情况。在查清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基础上,再对财产和债务作具体处理。不过,实践中这一点也会有争议,有些法院就规定不可以由第三方来证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没有证明力。所以最关键的还是证据的证明力度。
对确认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财产分割的规定进行分割。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和共同债务进行分担后,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抚养费和债务的,在进行冲抵后,剩余财产可明确由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的父母等亲属或到庭方当事人代管。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主要是靠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和陈述,但是在一方下落不明时财产分割问题变成一个难点。左岸认为,作为当事人还是要相信法律的公平和公正,积极地收集和提供证据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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