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退休职工养老金、抚恤金欺诈冒领属违法行为!
按月领取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去世后,养老金被亲属或他人继续领取,这种行为将造成社会保险基金的流失,一旦被发现,后果很严重!
为维护社保基金的安全,防止养老金虚报冒领现象的发生,以下行为请警惕:
(一)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养老金;(二)遗属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遗属抚恤金;(三)冒用他人档案材料或伪造人事档案材料参保退休骗取养老金;(四)退休人员被判刑、失踪,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养老金;(五)伪造死亡证明、虚构死亡时间,骗取养老金及丧葬费;(六)虚构劳动关系,伪造参保资料办理参保补费手续骗取养老金;(七)其他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养老金的行为。
对于恶意冒领养老金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有关规定,追回冒领的养老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待遇领取人直系亲属或监护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6号令《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千万不要因一时贪“小便宜”而“吃大亏”
温馨提示
养老待遇领取人亲属或他人在退休职工去世后,不得冒领养老金、抚恤金,应按相关要求及时报告,对多领的养老金、抚恤金要及时退还。拒不退还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同时,各经办机构也按规定,要求退休人员应定期进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养老待遇资格认证途径(点击查看)
铜川矿务局、原陕煤建司等行业参保的退休人员可使用)
4、通过全市各级养老经办处大厅布设的智慧柜员机自行完成认证;
同时,对年龄偏大,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安排工作人员提供上门认证服务。
特别提示:退休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以上任意一个认证途径即可完成认证!
(来源:部分铜川养老保险)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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