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转移隐匿财产如何应对
一、基本案情:
被告宋男称原告凌女名下银行卡中有共同存款30万元,要求依法分割。
凌女否认有共同存款并向法院提交近一年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该账户余额为339.5元,二审中,经宋男申请,法院依法调取凌女近三年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凌女于两年前通过转账方式向案外人凌某某转账25万元。
宋男主张存款是离婚前房屋出租所得,凌女在离婚之前转移共同存款,凌女主张存款是其做生意的收益,并已用于日常生活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亲戚的借款,凌女均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凌女银行卡内存款是否属于共同财产?二是凌女是否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财产。如无约定,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案中凌女名下的存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争议焦点二,凌女将卡内存款转账至案外人系事实,而对于该行为的解释凌女前后陈述矛盾且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对钱款的用途、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双方本应主动、实事求是地列明财产,任何一方隐瞒或转移财产的,都将严重侵害另一方的财产权。因此,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法院认定凌女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
综合全部案情及证据,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法院判决凌女应当向宋男补偿15万元。
三、实践中隐匿、转移财产的方式及对策
1、银行存款隐匿、转移
在离婚诉讼中或离婚诉讼前,把工资卡、银行卡的资金都取出或转账,只向法院提供存款极少的银行卡流水,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利查询银行存款、流水的仅限法院、公安机关等部分国家机关或机构。自然人、律师均无权查询存款及流水,所以存款隐匿转移的相对复杂,难度较大。
如果通过诉讼离婚可以申请法院调查银行流水、存款信息,没有其他更好的司法途径,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当然需要提供开户行和账号,因此收集相关财产线索就比较重要。
2、房产隐匿、转移
如果当事人秘密购买房产,并进行了隐瞒,另一方是很难发现的,只能在夫妻感情出现裂痕时,就开始注意收集相关信息和线索,以备将来查询房产信息。
3、其他财产如金银首饰、贵重装饰品等拿走,这种情况没有好的对策处理,只能靠各自的道德品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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