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我开的,为啥账上的钱不能随便用?
大家是不是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
公司都是我开的,为什么账上的钱就不能用呢?
案例:
王某是A公司的老板。因为要给儿子买房,王某打算从自己公司账上转出一笔钱,于是叫来了张会计,接着就发生了如下的对话。
王老板:我打算从公司账上转出80万元给儿子买房凑个首付,张会计,你一会儿给我办一下。
张会计:老板,这笔钱是以您跟公司借款的名义办理?还是以公司给您分红的名义办理?
王老板:这两种方式有啥区别吗?
张会计:老板,如果是以您跟公司借款的名义办理,需要公司与您签订一个借款合同,您需要在年底之前归还,否则会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如果是以公司给您分红的名义办理,我现在就需要给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了。
王老板:啥?公司都是我开的,公司账上的钱为啥我不能随便用?
在日常工作中,是否遇到过类似的尴尬场面?对于老板的困惑,你又是如何解释的呢?今天,就让小编通过4个案例为您解答老板的困惑吧!
情形1:个人投资者向企业借款长期不还
例1.A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王某为A公司投资方之一。2019年6月,个人投资者王某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据,借款金额50万元,借据既没有约定王某是否应向A公司支付利息也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时间。对于支付给王某的的借款,当月A公司做如下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王某 (股东)50万元
贷:银行存款 50万元
截至2020年7月末,王某依旧没有归还该笔借款,A公司仍然继续做挂账处理。那么,A公司的上述账务处理是否存在涉税风险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的规定: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针对该笔业务,A公司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为王某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若A公司未履行个税扣缴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看到这,有粉丝可能会提出这样一个想法,如果以企业名义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然后再将所有权登记于老板个人名下,这样是不是就不会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了呢?我们继续往下看。
情形2: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
例2.A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张某为公司控股股东。2020年7月,A公司以本企业名义出资购买一处价值200万元的房产,然后将该套住宅的产权所有人登记为张某个人,当月该套房屋交付使用后,张某再以个人名义与A公司签订房屋无偿使用协议,协议约定该套房屋所有权属于张某个人,A公司可在张某授权的期间内无偿使用该房屋。那么,在本案例中张某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本案例中,A公司为投资者个人出资购买房屋其实质均为企业对张某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所以,该种情形仍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会计朋友可能还会想出这样的方法:以老板的名义从企业借款购买房产,然后将房产所有权登记为老板家庭成员名下,这样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情形3: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家庭成员
例3.A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王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了给儿子购置新房,2020年7月,王某与A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00万元,合同未约定还款时间。王某将该笔借款用于购买住宅,该套住宅的产权所有人登记为王某儿子。假设该笔购房款王某不打算归还。那么,在本案例中,借款人是王某,但购置房产的产权所有人是王某的儿子,这种情形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同样,根据上述财税〔2003〕158号相关规定,在本案例中,投资人王某从A公司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即便将所有权登记为儿子名下,如果在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仍然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细心的小伙伴可能会发现这个问题,在前3种情形中涉及的企业都不是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如果上述情形发生在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中就不会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呢?
情形4: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借用企业资金
例4.A企业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其投资方为自然人王某。2020年7月,王某用A企业资金为儿子购置房产一处,金额共计200万元。该房产所有权登记于王某儿子名下。那么,在本案例中,王某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根据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在本案例中,王某以企业资金为儿子购买房产支出,视为企业对王某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应并入投资者王某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睿驹财税帮助老板的上述困惑总结出这样的结论:公司账上的钱可以用,不过,老板或者是要保证借款及时归还,亦或是履行个税缴纳义务,否则很容易产生涉税风险。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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