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莫乱出借,会被判刑!
一男子通过购买或找亲人代办银行卡,并提供银行卡给赌博网站接收赃款,再通过银行卡绑定的手机银行将赃款转给对方指定的银行卡,从中赚取报酬,尝到“空手套白狼”的甜头之后叫上了朋友的朋友一起做,结果双双被判刑!
近日,北流市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黄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事情发生于2021年3月,陈某在明知上线人员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下,租用一间房屋开设工作室,购置电脑、银行卡等作案工具,按照上线人员的要求,帮助上线人员通过网上银行将赃款转到上线人员指定的账户,从中获得转账金额1%的报酬。之后,陈某找来被告人黄某,将此“赚钱妙招”教给她,并雇佣黄某负责转账业务,陈某自己则负责记账业务。
案发后,公安人员从上述工作室扣押到银行卡共64张、银行密盾24只、电脑3台、手机25台,并冻结银行卡中的存款共770433元。经统计,陈某、黄某共接收到上线转来的32574844.71元,帮助上线人员转出31611355.89元,从中获利90000元,获利所得均存在被冻结的银行卡中。
法院审理查明上述犯罪事实后认为,被告人陈某、黄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结合陈某具有主犯、累犯的情节,黄某具有从犯的情节,根据陈某、黄某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法院最终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为了将黑钱洗白,犯罪分子往往会将赃款多次转账,在此过程中,他们往往会租借或者购买他人的银行卡开展“洗钱”活动,本案中的两名被告人就是收集了银行卡为犯罪分子的 “洗钱”行为“搭桥”,殊不知,这种给犯罪分子“洗钱”提供帮助的行为也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官借由此案警醒各位,明知他人实施了违法犯罪活动,切莫提供任何帮助,别以为动动手指就能挣到钱是天上掉馅饼,到头来说不定自己掉进陷阱;同时,不管别人有没有犯罪,都不要轻易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他人,因为你永远无法预知别人会拿你的银行卡去干什么坏事!
主办:玉林市司法局
承办:玉林晚报
来源:北流法院
责编:庞荔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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