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案外人在执行阶段的救济程序
文 | 陈恩德 翁敏
我国法律体系中,提供了各种救济渠道保障案外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但是,因为各种救济程序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导致案外人选择救济程序时无法区分,因此,执行法律服务团队通过对各类救济程序进行介绍、对比和分析,以便大家正确适用并厘清各类救济程序之间的关系。
01.
案外人在执行阶段有哪些救济措施?
(一)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最常见的救济程序是执行异议,当案外人认为执行行为不当时,可以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1]提出执行异议,如果对驳回执行异议不服,还可以提起复议、监督进行救济。
但是,如果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的权属提起异议,则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2]规定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因此,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裁定不服,还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再审程序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从该法条可知,案外人并非当然具有再审权,而是要先经过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前置程序,才可申请再审。但是,如果案外人系必要共同诉讼人,则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3]在规定期限内直接申请再审,无需经过上述前置程序。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该法条可知,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一样,是针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但该程序的救济措施、适用依据等方面与再审有一定区别,下图是对上述四种救济程序的区分。
由于篇幅限制,本文仅针对实务中最容易混淆的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论述。
02.
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区别
为方便大家作出合适的选择,我们梳理了几个需要注意的方面:
(一)时效要求
(二)主体要求
注:本文论述基础均基于案外人,因此本处主体要求均讲的是案外人的主体要求,例如申请执行人亦能提起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本文不做阐述。
(三)管辖法院
(四)适用条件
(五)是否能够排除执行
由此可见,上述三类救济措施均并非当然排除对争议标的的执行,只是部分救济措施可以暂时停止对执行标的的处分,另外,案外人还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执行程序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9],向法院提供担保,请求停止对异议标的的处分措施。
为方便读者阅读,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关系梳理如下图,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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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四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执行法律服务团队
天地人执行法律服务团队专注于民商事执行案件,尤其擅长处理疑难、复杂的执行实施类案件(含首次执行、恢复执行、财产保全)与执行审查类案件(含执行异议、复议、监督、协调等)。团队奉行“让判决落地,让客户满意”的理念,近几年代理了大量强制执行案件,兑现比例远远超出一般水平,同时团队也提供了不少涉及执行异议之诉、参与分配、不良资产处置、法拍房专项尽调等类型服务,对于通过合法程序维护客户权益有着丰富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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