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经适房满五年可上市交易,按一定比例征收收益所得
日前,洛阳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意见》。
《意见》提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 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如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由政府按原出售价格扣除折旧费后回购。回购住房用于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
按照规定,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为 交易当年基准地价的20%。
值得注意的是,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房屋收益所得收取标准为90平米以内的,按购房价格和申请上市交易或者取得完全产权时的价格差值部分的比例征收收益所得(2012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收益收取比例为10%;2013年1月1日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收益收取比例为15%),90平米以上的,按超出部分收益所得按上述标准双倍收取;也就是说, 以后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不能出售或取得完全产权,如果不满5年,但是购房人因特殊原因需要出售,由政府按原出售价格扣除折旧费后回购。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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