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提交假银行流水,罚你没商量!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许恺玲 实习生 宋晓彤
为谋取个人私利,逃脱偿还高额借款,刘某某不惜铤而走险向法院提交假银行流水,他能否蒙混过关?被告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青岛的原告杨某某认为与被告刘某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遂将被告刘某某起诉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原告杨某某提交证据证明其向被告刘某某进行银行转款101万元,被告刘某某在庭审时提交了转账120余万元的银行转款流水,其中,包括通过“建设银行城阳支行”转款合计126300元的银行流水八页。
经该案承办法官到“建设银行城阳支行”实地核查,查明被告刘某某提交的上述八页银行流水与实际流水不符,后被告刘某某承认其提交的上述八页银行流水系其伪造。鉴于被告刘某某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应予处罚。经法院审理,决定对被告刘某某处以罚款5000元。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民事伪证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有利于自身的证据,本无可厚非,但为了赢得官司,伪造重要证据,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司法资源,妨害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行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也提醒,当事人在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一定要遵守法律、诚实守信,切不可因小失大,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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