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新闻|一男子转自己银行卡里的钱,结果被判刑...
“支付宝到账1000元”
“支付宝到账20000元”
“支付宝到账28888元”
一男子将自己卡里的钱转到自己的支付宝
结果,被利川市法院判刑了...
起初周某的生意经就是办卡出售,虽然他清楚地知道卖出的银行卡是他人用于电信诈骗,但是有钱能使鬼推磨。渐渐地,“有头脑”的他发现卖卡赚得太少了,贪念促使他想把所有钱占为己有。2020年10月19日,在他人利用周某银行卡进行资金流转时,周某悄悄将银行卡内的资金分三次转入到自己的支付宝账号中,共计人民币49888元。随后,周某将该银行卡挂失,并将违法所得挥霍一空。
2020年12月1日,被告人周某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据此,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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