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里的钱,咋就没了?
银行卡明明在自己手中,余额却不翼而飞,这种情况银行该不该担责? 马鞍山市花山法院慈高法庭近期审结的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秦某于2020年在被告某商业银行处办理借记卡一张,自愿申请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业务,安全工具系采用短信、密码验证的方式,且用于接收被告短信密码的绑定。2021年10月下旬,原告在使用账户时发现存款大幅减少,遂前往被告处打印账户明细,发现2021年9月、10月期间有多笔存款被转至他人名下,款项合计92195元。原告认为案涉款项非本人操作,被告在相关交易中未尽到严密的保障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对其借记卡被盗刷的存款损失承担责任。
被告辩称,被告在原告申请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时,已明确告知其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方法,被告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凡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作为该项交易的有效证明。另外,原告所主张被转移的款项均系通过手机银行跨行转出,被告就每一笔转账指令均向原告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了短信密码,并且着重强调严防诈骗,这说明被告已尽到合理的审慎义务,故不应当对原告借记卡被盗刷的存款损失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被告在向储户推出网上银行业务时,应当对储户卡内资金承担更为严格的保障义务,而非仅为合理义务。被告在案涉交易发生过程中虽尽到了其主张的提示义务,但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尽到了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导致银行卡信息、密码及验证码泄露等违反信息妥善保管义务的行为,故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银行卡被盗刷的存款本息。
法官提示
来源:花山法院
编辑:王宏礽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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