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知道吗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是人们常说的“帮信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常见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成立以被帮助对象实施了信息网络犯罪为前提,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收款码等获利行为均属于帮助对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实践中对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只是疏于管理;另一种情形则是行为人虽然明知,但放任或者允许他人的犯罪行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情节犯”
所谓“情节犯”在刑法学界一般是指“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为犯罪成立要件的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网络犯罪帮助行为,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相关案例
被告人冯某某在明知陈某(另案处理)将其银行卡、手机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办理的11张银行卡及2张电话卡出售给陈某,并以每张银行卡每天30元的价格获取非法利益,获利6000余元。上述银行卡中4张银行卡接收电信诈骗犯罪所得钱款共计29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由于被告人冯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冯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律师说法
近年来,网络上各种电信诈骗案件频发,有的人贪图小利小惠,明知对方存在不法行为,仍向其提供银行卡、手机卡、收款码等获利支付结算帮助,心存侥幸认为自己并未直接参与到犯罪活动,但其行为已经成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此提醒各位,不要被所谓的“高价收卡”冲昏头脑,增强法律意识,成为网络犯罪团伙帮凶。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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