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欠债被执行,妻子名下存款可冻结吗?海安法院这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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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款不还成为被执行人,
能否直接冻结其妻子账户存款?
近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尘埃落定。
案件回顾
陆某与华某系夫妻关系,陆某因欠陈某借款未还,被陈某诉至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约期还款协议。因陆某未在约定的期限还款,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据陈某的申请冻结、扣划了华某银行账户存款9万余元至法院账户。华某遂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驳回其执行异议后,其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华某称,其不是调解书确定的债务人,不应承担责任。其银行卡内的存款是其个人财产,法院无权冻结扣划,请求法院解封其账户。
陈某称,华某与陆某是夫妻关系,案涉的债务应是夫妻共同债务,虽然华某不是被执行人但是法院仍然有权冻结其账户存款。
(图片来源网络)
法院审理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法院扣划的9万余元在华某名下,但因华某与陆某系夫妻关系,双方未约定该银行存款的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当确认该款项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现无证据表明华某名下存在大额的其他财产,也无证据证明华某已单独使用、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判令上述争议款项中二分之一为华某所有。至于陈某所称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因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必须通过审判程序进行司法确认,陈某未提供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该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判决执行案涉款项时应保留华某对该款二分之一份额权益。
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中明确,对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含配偶)共有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应以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份额为限。但对于被执行人配偶单方名下以及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以二分之一份额为限执行。当然,夫或妻名下有其他价值较高的财产,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处理。
来源: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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