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对无效民间借贷行为说“不”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的主体多不具有专业法律背景。借款人借款的事由也是多种多样,可能是用于经营、消费,也可能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同的借款事由、借款方式、资金来源将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严重的可能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当事人之间的借贷目的落空。
案 例
张某做生意在当地名声非常好,向别人借款总是有借有还,一日张某因投资急需100万元,其向刘某借款,但是刘某手头没有那么多钱,因张某名声在外,并且张某愿意按照月息1%支付利息,刘某就用自己名下的房子去抵押贷款,贷了100万元给张某,张某向刘某出具借条一份,写明:其向刘某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按照每月1%支付利息。后因张某投资失败,无法归还借款,刘某在借款期满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按月息1%支付利息。
法院通常的做法为:1.认定借款合同无效;2.判决张某给刘某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判决张某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刘某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这样,刘某非但不能通过出借款项获得利益,甚至可能支付给银行的利息还高于法院判决的利息,真正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那么,日常生活中都有哪些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呢?
借款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修正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修正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是指出借方利用一些虚假的项目或业务等来获得银行贷款或其他方面的信贷资助,之后又将贷款转贷给他人。
常见的几种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进行转贷的情形:
1.出借人从金融机构获取信贷资金后直接转借他人;
2.出借人在出借款项前,在金融机构有借贷资金未偿还,其虽称信贷资金未用于放贷,却无法说明信贷资金的具体用途;
3.出借人从金融机构获取信贷资金后,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款项,则在其未清偿金融贷款之前对外出借资金的,如出借人不能证明款项的具体来源,可以推定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4.最为常见的信用卡套现转借他人,也属于典型的转贷行为。
小贴士1:转贷行为不一定是为了牟利
我们认为,虽然转贷行为不存在牟利,但是它违背了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且该行为本身也是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故对此类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小贴士2:转贷行为还有可能涉及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
理解该项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本项规定的转贷主体既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也包括自然人。而且实践中,自然人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取得的资金,以及以非法向公众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进行转贷的情况并不少见。
2.资金的来源具有广泛性,基本上涵盖了除从金融机构贷款这一方式取得资金之外的其他所有方式获取的资金。
3.不要求转贷行为以具有牟利性为构成要件。
小贴士1
本项与第一项规定结合起来理解,就是出借人用于民间借贷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一切从其他主体获取的资金都不能对外进行借贷。
小贴士2
非金融性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是否受法律保护呢?
《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业放贷行为
在高息诱惑下,大量民间闲散资金融入地下金融市场,一些寄卖行、典当行或个人成为“职业放贷人”,他们以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利率吸收民间资金,再以更高利率贷给小微企业等群体,其间存在巨大法律风险,值得警惕。
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属于职业放贷。并规定“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3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小贴士:实践中借款人举证难
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若借款人主张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证明其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且证明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出借款项目具有营业性。但要完成上述举证责任存在一定困难,尤其是放贷人通常采取一定手段掩盖其非法营利行为,使得对于职业放贷人的证明更加困难。一般情况下,借款人为搜集放贷人及其关联方近年涉及的其他民间借贷案件,只能依靠公开的裁判文书。
针对举证认定“职业放贷人”难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注出借人关联主体。现今职业放贷模式下,职业放贷人规避风险,会以不同主体名义对外进行借贷。因此,借款人应当关注出借人的关联主体信息,常见关联主体多为出借人近亲属、朋友;出借人的资金接受人;出借人任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出借人的债权受让人等。
第二,转变案件检索案由。许多职业放贷人为了掩盖非法放贷的事实,会通过与借款人签订虚假买卖合同、投资合同、租赁合同的方式进行放贷,当借款人不能还款时,职业放贷人应以合同对应案由立案,其后职业放贷人再根据法庭调查情况变更诉请。所以借款人应当关注出借人(包括关联主体)所有涉诉裁判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并尽可能全面地向法院提供文书材料 。
第三,申请法院调查令。实践中,职业放贷人多以隐藏手段从事非法放贷。诉讼过程中,借款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委托律师去相关单位调查,调查重点为出借人身份、婚姻、亲属关系,涉案银行账户流水记录等。当然,上述内容均属于个人隐私,申请调查令必须满足法定条件。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此项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因此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此外,以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来掩盖非法目的时,不仅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而且从事违法行为的民事主体还将根据其行为的危害程序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司法实践中,常有借款人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民间借贷的案件发生,如为犯罪活动准备资金,借款用于赌资、毒资、嫖资、传销等。
小贴士:提供借款时,一定要清楚借款用途
对于该项适用的前提条件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系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当对借款用途进行核实,并且双方订立的借款合同中最好写明借款的用途。以赌博为例,如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有赌博恶习而不问用途向其出借款项,则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出借人应当知道借款人用于赌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在判断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时,法院一般会采取以下标准进行判断:
第一,判断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明确规定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无效,如果是,则违反该规定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第二,法律、行政法规虽然没有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导致 合同无效,但违反该规定后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认定为无效;
第三,如果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仅关系当事人利益或者目的仅为行政管理或者纪律管理需要的,违反该规定不必然导致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第四,在民间借贷领域中,除了要考察合同内容是否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外,还需考察合同是否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方面的法律法规。
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上的公序良俗,是指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公序良俗是民事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民间借贷属于民事主体间纯粹的民事交往活动,形式多样,种类繁多,立法及司法解释难以穷尽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所以将《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引入民间借贷合同,法院在判定民间借贷行为效力时有遵循公序良俗进行司法审查的义务。我们认为,以保持情人关系作为赠与条件的借款购房合同;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原因形成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债务;因“找关系”、“托人情”等请托行为形成的债务以及违背家庭伦理道德所形成的债务,均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债务。
来源:天水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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