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银行卡帮人转账,7人被判刑...
提供几张银行卡,帮人转转帐,每天就能获得几百元甚至几千元,且工资每天一结,这“大好事”是不是让你心动?且慢心动,这涉嫌违法犯罪!日前,岳西县人民法院就对刘某某等七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刘某某等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缓刑五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四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刘某某等人服从判决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岳西法院经审理查明
Law
2021年7月间,柳某(尚未归案)与刘某某联系,让其提供银行卡协助转移非法资金,可以给付其一定比例的佣金。刘某某同意后前往武汉,先后邀集徐某等人,在武汉市多家宾馆房间,在微信群内提供各自名下多张银行卡卡号给柳某,待有资金进入银行卡内后,迅速充值到微信、支付宝零钱内,再通过柳某提供的二维码扫码转走;刘某某每日与柳某结算佣金,从中获取转账数额2%至3.5%的提成,并给付徐某等人2%、2.5%、3%不等的提成。刘某某等人利用银行卡帮人转移被骗资金145余万元,非法获利18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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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西法院认为
Law
被告人刘某某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主从犯、坦白、退出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情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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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Law
提供银行卡、电话卡给他人使用,转移非法资金或用于通讯传输等犯罪活动,其行为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名。为了区区提成,而被判刑罚甚至是自由的代价,实在是得不偿失。(韩晓将、刘彪)
来源:岳西县人民法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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