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恋爱期间给对方的转账能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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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中的男女在交往过程中难免会涉及到资金往来。恋爱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转账,在分手后,转账一方要求对方归还,对此,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通过会泽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办理了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我们一起来了解恋爱期间的借贷与赠与关系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原告甲某(男)与被告乙某(女)于2016年通过QQ认识,并发展为恋爱关系。自2016年至2019年期间,原告甲某以QQ、微信等方式向被告乙某转款15100元,后因双方之间产生矛盾,原告甲某称向被告乙某的转款均是借给原告的,便向乙某索要。乙某则认为转账是甲某自愿给她的,拒绝归还。甲某索要未果,诉至法院。
审理经过
审理中,被告乙某辩称好多转账都是甲某自愿给她的,并在甲某起诉后已陆续赔还了部分款项,现总的欠款只有7000元左右,但现目前还款能力有限,请求给予一定的还款期限,请求法院调解处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能举证证实所涉转款均为恋爱期间确实存在的必要费用,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是甲某的赠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经调解,甲某作出让步,同意只要求乙某赔还7000元,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作出《民事调解书》。
法官提醒
在恋爱过程中,一方为了表达爱意、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财物,或为另一方购置的个人物品属于恋爱中的一般赠与行为。如:1.日常生活中的购买衣服、箱包、请客吃饭等;2.特殊日期,如情人节、七夕节、生日、纪念日等给付的财物;3.特殊金额,如520、1314等特殊金额的转账。
在经济条件允许的范围,小额赠与行为是现代生活恋爱的正常现象。但是对于大额金钱或者贵重财物的处理,要注意保存可证实真情实感表达的证据,避免日后发生争议时无据可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 【附义务赠与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END
来源| 会泽县人民法院
审核| 解佳丽
编辑| 曲靖市普法编辑组
邮箱| qujingpufa@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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