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一男子按揭买车未足额还款被担保公司起诉,法院判了!
本平台法律顾问:陕西邦彦律师事务所 韩妮君律师
01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被告焕古镇男子朱某因购买汽车向工商银行申请办理贷款业务,并委托原告ZJ汽车服务公司对贷款提供担保,原告向银行出具了《担保承诺函》,就被告的购车分期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等担保责任。 被告朱某与银行签订《购车分期付款业务还款合同》及补充协议,分期付款总金额为59800元。银行将分期金额59,800元发放至被告指定账户,但被告只向银行偿还了5,415元贷款,到期后银行要求原告承担担保责任,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保证责任,将被告所欠银行款项(包括透支利息)全部结清。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代偿款,但被告始终未向原告偿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02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偿付代偿款58,433.17元、利息损失986.16元,合计59,419.33元。
03 法官提醒
随着经济的发展,分期付款购买汽车趋于大众化,在向银行贷款后,很多人会选择汽车服务公司提供担保,基于这种“有人担保”心理,就会怠于还款。但是一旦汽车服务公司起诉要求追偿,购车人还是会最终承担还款责任。因此切不可对担保产生依赖,“该还的钱跑不掉”。
(来源:紫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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