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中!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拟这样实施……
近日,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意见稿》中提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是指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合作,以银行自有的资金向借款人提供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贷款利率高于公积金贷款利率产生的利息差额由公积金中心补贴的贷款方式。
公积金中心根据上一年度公积金增值收益情况,适当控制年度贴息贷款规模。公积金存贷比高于90%时可启动贴息贷款,公积金存贷比低于85%时或者贴息贷款余额与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比例超过25%时应停止公积金贴息贷款,公积金存贷比低于80%时可启动贴息贷款置换程序。
《意见稿》提及申请贴息贷款对象与条件,贴息贷款对象是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职工。贴息贷款的申请条件按本市公积金贷款及商业银行贷款政策执行。
此外,《意见稿》明确了贴息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贴息贷款办理程序、贴息贷款偿还和贴息以及贴息贷款管理等有关事项。
购房职工申请贴息贷款要经过以下四步流程:
1 |
贷款银行对申请人进行贴息贷前审核,同时符合商业住房贷款和公积金住房贷款条件的,办理调查、面谈、委托征信等手续,随公积金贷款资料一并送至公积金中心办理贴息贷款审核; |
2 |
公积金中心按照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核定申请人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并出具意见书移交贷款银行; |
3 |
贷款银行凭公积金中心出具的意见,对贷款资料进行全面审核; |
4 |
贷款银行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发放贷款。 |
《意见稿》提到,贴息贷款的月贴息金额为借款人贴息贷款余额或当月实还贷款利息、借款合同约定的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与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后的利息差额,可以按照下列两种计算方式选择其中一种:
►月贴息金额=贴息贷款余额×(商业性住房贷款年利率-公积金贷款年利率)÷12
►月贴息金额=当月实还贷款利息×(1-公积金贷款年利率÷商业贷款年利率)
《意见稿》提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向贷款银行提出终止贴息,贷款银行根据商业银行贷款政策处理:(一)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贷款银行提供虚假、无效、失效、非法资料骗取贷款的;(二)借款人连续三个月发生逾期偿还贷款的;(三)借款人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人代其履行债务的;(四)抵押房屋被司法机关依法限制、处置的;(五)不可抗力因素使抵押房屋损毁灭失的。
来源: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往期推荐
更多精彩 欢迎关注
周知!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调整......
汕小布:请帮小布转发这篇文章吧!
公众号/新浪微博/南方+/今日头条
@汕头政务发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