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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出卖亲生儿子获刑五年三个月
来源:尤溪法院
转自: 三明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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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手头拮据
打起了亲生子的主意
近日,尤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拐卖儿童案,被告人肖某因“送养”自己亲生儿子,获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情简介
被告人肖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正在江西省某法院审理,因其怀有身孕,该法院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之后肖某回到尤溪老家待产。2019年9月1日,被告人肖某在尤溪县某医院生下一名男婴。因手头拮据,便萌生了将孩子“送养”的想法。
2019年9月下旬,叶某得知肖某产下一名男婴且不愿意抚养,便电话联系肖某表示欲购买该男婴。经双方多次协商,肖某最终同意将男婴以138800元的价格卖给叶某。
2019年10月24日,双方按照约定在肖某的家中交易,叶某支付了138800元后将男婴带回抚养。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肖某在县戒毒、康复中心尿检时被尤溪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案发后,肖某退出犯罪所得37000元。
另查明,江西省某法院现已对肖某介绍卖淫罪一案作出判决,判处肖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而且肖某曾在2015年、2017年涉嫌毒品犯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尚未满五年。
法院审理
尤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其亲生儿子,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肖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肖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拐卖儿童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肖某退出部分犯罪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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