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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解除婚约后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
订婚给彩礼是常见的婚姻习俗,
要是婚约取消了,
之前的彩礼该如何处理呢?
近日,永定法院审结一起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案
情
回
顾
2019年1月,小婷和阿源在朋友的撮合下相恋了。2020年1月正好是恋爱一周年,两人决定组成一个小家庭,并甜甜蜜蜜地为婚礼做准备。阿源带着小婷购买了价值24851元的金银首饰,还将价值12000元的祖传金项链给了小婷。
2020年4月15日,阿源与小婷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小婷家为此举行了12桌酒席的订婚宴,并按农村风俗向长辈、亲戚等送了喜糖、红包等。原本以为这就是童话故事的结局,从此两个人幸福的生活在一起。但是没想到,订婚半个月,两人因家庭生活观念不同的矛盾就展现出来。
阿源家要求小婷辞去在县城工作,到阿源老家中居住,相夫教子。小婷自然是不同意的,于是两人为了这事不断吵架,矛盾不断升级。两个年轻人吵了架,谁也不肯先低头,也不肯让着对方,两人开始冷战,不再往来。
长时间的冷战让小婷心灰意冷,2020年6月,小婷向阿源正式提出退婚。阿源觉得闹成这样子,两人再登记结婚已经不合适了,遂同意小婷的退婚要求。
虽然两人确定要退婚,但是彩礼以及金银首饰该如何处理?双方协商无果后,阿源于2020年8月将小婷告上法庭。
阿源诉请要求判令小婷归还88000元的彩礼钱、订婚所购买价值24851元金银首饰以及价值12000元的家传金项链一条。
开庭当天,小婷一方将阿源购买及赠送的金银首饰还给了阿源。关于礼金,小婷一方认为礼金88,000元包含了订婚请客的费用,不能算作纯粹的礼金。按照本地农村风俗,订婚时所需的酒席费用应由男方支付。因举行订婚宴花费31920元,扣除此费用后,实际礼金为56,080元,小婷一方同意此金额全部返还给阿源,但阿源一方不认可。
永定法院经审理认为,阿源与小婷仅按农村风俗举行订婚仪式而未办理结婚登记,现在两人解除婚约,阿源可以要求小婷返还彩礼。但返还彩礼的数额应当考虑小婷家按农村习俗举行订婚仪式已花费部分彩礼的实际情况酌定。
最终,综合阿源给付的彩礼包含了订婚酒席、红包等实际,永定法院判决小婷方返还阿源彩礼款75,000元。小婷方当场归还75000元的彩礼款。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因为阿源和小婷举行订婚仪式和给付彩礼的时间是2020年4月,是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因此适用上述法条。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开始施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予以了同样的规定。
婚约解除后,无论是谁先提出解除婚约,任何一方都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如果对方不予返还彩礼,可以向对方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不过,一般情况下,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等日常生活用品,属于赠予行为,一般不予返还;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的照片等具有人身属性的物品,一方坚持要求退还的,应当说服对方,尽量返还。
素材来源:城郊法庭
文编:阙周平 蓝秀华
监制:王秀华
原标题:《以案释法 | 解除婚约后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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