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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获刑
近日,纳雍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付某、李某、李某某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时对三人的犯罪所得继续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被告人付某、李某、李某某在黄某的授意下,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而提供自身银行卡为他人转款、取款十余次,金额共计人民币360571.1元。期间,付某获利人民币4000元,李某获利人民币1700元,李某某获利人民币3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李某、李某某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资金而提供自身银行卡为其转款、取款金额达360571.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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