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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注意!这样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随着我国打击电话网络诈骗犯罪力度的不断加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经成为打击的重点之一,尤其是在开展以打击、治理、惩戒开办贩卖银行卡、手机卡违法犯罪为主要内容的行动中,一大批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人员落网。
近期,鸡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有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某平台系无任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资质的“第四方支付平台”,俗称“跑分平台”,该平台通过招募下游码商,为上游违法犯罪所得资金的商户提供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俗称“洗钱”。码商在进入跑分前需向平台缴纳一定的保证金,上游商户需要洗钱时,在平台内发布该消息,下游码商可以抢单,抢单成功后,上游商户根据下游码商在某平台内提供的支付宝收款码将违法犯罪所得通过扫码方式将赃款转移至下游码商支付宝内,待该平台客服人员确认该单是有效订单后将该信息通过团伙QQ群反馈至平台财务人员,财务人员扣除下游码商相应保证金并按照上游商户的要求将“洗好”的钱转至指定银行账户内。
某支付平台在整个跑分过程中抽取1%-1.7%的佣金,码商抽取1.2%-1.6%的佣金。被告人赵某是某支付平台下游码商,2020年4月份以上述形式跑分共计人民币278 200元,获利人民币3 616.6元。被告人窦某使用赵某的银行卡帮助赵某进行过跑分操作,窦某还使用自己和母亲李某的银行卡帮助杨某(另案处理)跑分共计人民币1 075 085.8元,杨某给付窦某报酬人民币5 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窦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窦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当今社会不断进步,网络日益发达,网络犯罪无国界的特点使得帮助者与被帮助者可能不在同一地域,彼此之间甚至可能互不相识。在网络虚拟的环境中,一些非法平台通过招募下游人员,为上游违法犯罪所得资金的商户提供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一些帮助人员明知他人可能利用自己所提供的支持、帮助事实犯罪行为,但却听之任之、放任不管。鸡东县刑事审判庭法官提醒大家,拒绝帮助网络犯罪,网络犯罪不仅严重侵害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且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甚至国家安全。
文:聂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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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注意!这样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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