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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依法惩处!
以案释法
司法机关为了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和裁判的有效执行,防止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损失,有时需要对有关财产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行为人非法对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损毁,直接对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正常秩序构成了破坏,情节严重的将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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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9年2月11日,容县公安局在侦办被告人沈某等人非法采矿一案时,对涉案非法采砂现场的简易铁皮船一艘、简易铁皮装载船一艘等物品予以扣押。2019年11月29日,容县法院将这两艘船判给容县公安局依法予以处理。
2021年8月,沈某刑满释放后将上述两艘船只以15000元的价格变卖给被告人杨某、陈某。
同月,杨某、陈某明知该两艘船是司法机关扣押处理的物品,仍然雇人使用切割工具对该两艘船进行拆解,并将拆解所得铁块出售给某废旧物资回收店,杨某、陈某从中获得收益44923元。
同月22日,容县公安局石寨派出所接到报案后,民警到非法采砂现场依法传唤正在进行切割作业的杨某、陈某。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涉案款及相关物品。沈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传唤后自行到石寨派出所投案,杨某、陈某、沈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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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
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杨某、陈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沈某、杨某、陈某在共同犯罪中均是主犯。提请法院依法对沈某、杨某、陈某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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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
容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某、杨某、陈某明知是司法机关依法扣押的财产而故意非法变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沈某、杨某、陈某在共同犯罪中均是主犯,沈某是累犯,具有自首情节,杨某、陈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杨某、陈某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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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本案沈某、杨某、陈某共同构成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被扣押财产已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给公安机关处理,被告人沈某将已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财产进行变卖,被告人杨某、陈某共同对其被扣押的财产进行拆毁后非法变卖,主观表现为故意,情节严重,属于非法处置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财产的行为。沈某具有自首情节,杨某、陈某归案后有坦白情节,且涉案款及相关物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扣押是指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暂时扣留,一般将物品扣押在司法机关或就地扣留、仓库等地扣留等。变卖是指违反规定将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物品以各种形式卖给他人,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严重妨害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或使国家、集体、公民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妨害生效裁判的执行,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非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对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都不能私自进行处置,公民应自觉尊法守法,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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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作者:李莉
原标题:《案例评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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