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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护理费过高?看证据!
原创 富法 富阳法院
护理费,是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赔偿的主要项目之一,受害人主张的实际支出护理费,经充分举证可获得支持。
案情回顾
小蔡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辗转多家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的同时,因聘请了护工进行护理,又产生了大笔的护理费,经折算,平均每天约230元。近日,小蔡向法院起诉,要求责任方赔偿医疗费和护理费。而保险公司认为,该护理费明显过高,仅同意按照150元/天标准计算。
争议焦点
住院期间,聘请护工产生的护理费,高于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能否获得支持。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参照当地医院护工从事同等基本护理的劳动报酬计算。小蔡的护理费,有相应的护工管理机构出具的护理费票据为证,应予以支持。
交通事故中的护理费赔偿无法定标准,而是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费一般可区分住院期间和非住院期间的护理。住院期间的护理是指生活护理,有别于医疗费项下的医疗护理。该护理费可按照当地医院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具体根据护理费票据或者医院护工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等确定。当事人未提供前述票据或证明的,可参照非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标准确定。
非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可根据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状况、护理期限等计算,没有实际收入证明的,参照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标准酌情确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文中图片源自网络
撰稿|综合审判庭 金增儿
原标题:《【以案说法】护理费过高?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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