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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一男子因把银行卡借给别人转账而获刑——金州法院审理两起“帮信罪”案件
以案普法
出售、出租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
就能享受“分红”?轻松获利高额报酬?
无须担保证明
让别人用自己的银行卡刷刷“流水”
就能轻松贷款几十万?
你以为是“生财有道”,
其实是迈进了犯罪的深渊!
金州区法院近日审理两起“帮信罪”案件
真实的案例与沉痛的教训告诉我们
有些钱挣不得!
案情回顾
2021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某甲听其表舅某乙说,只要新办一张银行卡和手机卡卖给他,就能轻松获利3000元。被告人某甲在明知某乙向其购买银行卡可能是用于电信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先后办理了3张银行卡及1个手机号,提供给某乙使用,从中非法获利6900元。
经查明,该3张银行卡先后接收35位被害人被电信诈骗的资金,金额总计92万余元,接收转账金额总计448万余元。虽然没有直接参与诈骗行为,但某甲的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简称“帮信罪”
无独有偶,在金州法院审理的另一起“帮信罪”案件中,被告人某丙也因为一时贪念,成了“帮凶”,酿成恶果。
2021年3月的一天,某丙因急需资金周转,就在微信群中发布消息询问谁有渠道能帮其办理三十万元贷款。此时,一名网名叫“二高”的人主动联系他,告知想办下来三十万的贷款需先用自己的银行卡转账刷流水。为了尽快办理贷款,某丙在明知道“二高”可能用自己的银行卡进行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手机和四张银行卡交给“二高”操作。 经查,某丙的4张银行卡先后为他人转账85万余元。
法
院
审
理
对于某甲、某丙的犯罪行为,金州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人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名成立。鉴于某甲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可以从宽处理。依法判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其退缴非法所得7000元,没收用于作案的手机一部。
被告人某丙在明知其提供的银行卡可能用于电信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用银行卡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意图非法获取利益,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某丙到案后能如实陈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赔偿被害人2.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又主动缴纳罚金,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某丙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法
官
提
醒
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出租、出借、出售或帮犯罪分子收钱,将都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每一张“被出卖”的银行卡、手机卡,可能就是电信诈骗分子实施诈骗的工具,大家一定要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千万不要因为一时大意或贪图蝇头小利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原标题:《【以案普法】一男子因把银行卡借给别人转账而获刑——金州法院审理两起“帮信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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