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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普法 |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后如何处理?
01
案情简介
被告孙某于2019年3月25日向原告吴某借款200,000元,原告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了20万元借款。原、被告双方未明确约定利息。被告孙某在微信中出具借条予以确认,后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催收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02
裁判结果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向银行贷款20万元后转贷给被告,故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综上,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被告因涉案无效合同取得的20万元应当予以返还,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利息的诉讼请示,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某人民币200,000元;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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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原告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造成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而且无法证明被告明知原告的借款系套取的金融机构的借款,被告无过错,故法院只支持了原告退还本金的诉请,未支持利息的诉请。
本案的警示是:有些民间借贷合同具有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无效情形,那么会被法院认定未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无效后通常情况下只能返还本金,无法支持利息的诉请。
作者:马好军
原标题:《今日普法 |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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