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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注意!这样出卖银行卡,构成犯罪
办理银行卡出卖给他人,本以为轻轻松松就赚钱,结果却触犯法律被判刑。近期,济南高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还被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文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明知收卡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办理银行卡、手机卡,并将银行卡同手机卡绑定销售给收卡人。经统计,文某某办理出售银行卡10张,获利15000元;刘某某办理出售银行卡7张,获利12000元;王某某办理出售银行卡6张,获利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三名被告人均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文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依法追缴被告人文某某违法所得15000元、刘某某违法所得12000元、王某某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三名被告均服从法院判决。
法官说法
法官何道云表示:近年来,网络电信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层出不穷,手段不断升级,犯罪分子为了躲避侦查,往往通过购买他人银行卡,利用他人身份信息收取资金并转移、提现,以逃避打击跟踪,致使公安机关侦查难度加大,受害人的钱财难以追回。济南高新区法院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注意保护好个人信息,切勿贪图小利,出售、出租、出借自己的银行卡等支付结算工具给他人,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以防害人害己。
供稿:综合审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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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注意!这样出卖银行卡,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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