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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员工拒绝调岗被开除,公司这么做合法吗?法官判了!
公司作出调整工作岗位的决定后,
员工拒绝到新岗位报到,
并消极怠工。
最后干脆不上班了!
这种情况是否构成旷工?
公司能否以此为理由
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近日,西安中院就审理了一起
因调岗产生纠纷的上诉案件。
案情简介
2008年12月26日西安某公司与董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期限自2008年12月26日至2021年12月25日。
2016年公司将车间搬迁至鄠邑区某工业园,董某遂到新车间工作。2020年12月29日董某和管理人员发生争执,当即离开。之后双方就工作岗位进行协商,公司欲将其调岗到阎良,董某不同意,称等过完年再说。2021年3月16日董某最后一次去公司后,再未上班。直至2021年6月2日公司向董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董某拒绝岗位安排且未报到上班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董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665.25元等,仲裁裁决:西安某公司支付董某赔偿金96887.50元、补偿工资3875.50元,以上合计100763元。公司不服该裁决书,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鄠邑区法院一审判决:一、西安某公司给付董某经济补偿金48506.5元;二、驳回董某其余的请求。董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西安中院,请求判定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665.25元。西安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笑天
行政庭
四级高级法官
法官说法
公司行使合法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对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如员工对调整工作岗位有异议应当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而不应当以消极怠工的方式进行抵制或者对抗。
本案中,西安某公司已在2021年春节前,提前告知董某将其工作岗位调整到阎良,董某答复等过完年再说。而直到2021年3月16日,董某既未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也未履行合法的请假手续,就再未到公司。一审法院由此认定董某的行为能够证明其具有不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确认双方于2021年3月17日解除劳动关系,事实清楚,对董某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原标题:《以案说法 | 员工拒绝调岗被开除,公司这么做合法吗?法官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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