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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同事 证据不足被驳回
某公司职工工资被冒领,该职工以不当得利为由将之前从事会计工作的同事告上法庭,结果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起诉。
原告尤某某退休前为某单位职工,被告冰某曾任该单位会计。该单位有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形,在冰某任会计期间曾核实过拖欠工资的事实。原告尤某某退休后遇到被告冰某,二人聊天后原告得知自己拖欠的工资已被他人领取,尤某某便向冰某追问,冰某称其也不知道是谁冒领。后原告尤某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冰某冒领其被拖欠的两个月工资及扣留其固定工资,但并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
庭审过程中,原告尤某某说有人证证实,庭后法官向原告所说的证人询问了当时的情况,均与原告所说的情况相悖。
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合理、合法的请求受法律保护,不当得利是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原告尤某某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冰某冒领其两个月的工资及扣留其固定工资,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相关之规定,判决驳回尤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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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原标题:《【以案释法】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同事 证据不足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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