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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遗产,也要承担债务!
借款合同届满到期,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且借款人已意外去世,那么是否意味着出借人的借款打了水漂呢?近日,开化法院审理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李某因房屋装修需要资金,向某银行申请贷款16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贷款期限届满后,李某却意外身亡。李某去世后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妻子、女儿、母亲三人。该银行便多次向李某的继承人进行催缴,但李某的继承人认为该笔贷款是李某与银行签订,与自己无关,且李某现已去世无需偿还欠款。
为尽快追回债务,2022年6月,该银行向开化法院起诉李某的继承人,要求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妻子、女儿、母亲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没有放弃对其遗产的继承权,应当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对李某所负债务承担返还责任,除返还借款本金外,还应支付逾期利息、罚息等费用。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的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连带清偿该银行的债务。
法官说法
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分割遗产时,继承人应当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若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如果出现继承人均放弃继承,但是确有遗产的情况下,此时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将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履行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的职责,相关继承人应当配合履行被继承人生前债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文字:孙 健
原标题:《继承遗产,也要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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