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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银行卡,男子收万元“罚单”
1月3日,郓城警方对东营市的张某开出万元“罚单”。据悉,张某因非法出借银行卡而被罚。
1月5日,记者从郓城县公安局了解到,2022年9月16日,郓城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报警称,自己被他人提供的虚假车辆抵押合同骗取33万元。
接到报警后,警方通过追踪受害人资金的流向,发现有一笔被骗资金转入到东营市东营区张某的银行账户上。1月1日,办案民警赶至东营市,在当地警方的协助下,将张某抓捕归案。经查,违法行为人张某将自己名下银行卡和支付宝账户出借给他人进行犯罪活动。
1月3日,郓城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对张某予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警方提醒,广大群众切不可将自己的手机卡、QQ号、微信号等通信工具以及银行卡、支付宝账号、微信号等支付工具出借、出租、出售给他人。同时,要积极下载安装国家反诈中心App,提高反诈意识,一旦发现被骗,要及时拨打110报警。
菏泽报业全媒体记者 冯锴 实习生 刘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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