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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入住ICU病房,能否索偿护理费?
因交通事故住进ICU,
能要求赔偿在ICU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吗?
近日,安乡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19日,谢某驾驶小轿车与曾某相撞,造成曾某受伤并送医抢救。经某交警大队认定,谢某负主要责任,曾某负次要责任。
谢某所驾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经鉴定,曾某构成两个十级伤残,一个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曾某要求谢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40.5万元,双方因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曾某便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某保险公司辩称,受害人在住院期间处于昏迷状态,在ICU病房治疗期间有专业医护人员护理,无须另行计算护理费。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次事故经某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谢某负主要责任,曾某负次要责任,故谢某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受害人曾某在ICU住院期间,确不存在依赖他人进行日常生活护理的必要,但其家属在外守候陪护为人类亲情使然,符合新时代家庭观、亲情观的理念。家属在外等候时仍需参与到治疗的辅助工作之中,如购买生活用品、缴费、签字等,若出现紧急情况,家属在外等候方便医院及时与其沟通。故法院对曾某要求赔偿在ICU住院治疗期间的护理费予以了支持,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受害方包括护理费、医疗费等各项损失37.53万元。
法官说法
该案争议的焦点是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该事故中受害人在ICU住院期间的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导致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一定程度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院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对于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护理一般包括医学护理和生活护理,医学护理由医疗机构提供,家属或者护工所提供的就是生活护理。
该案中,受害人在ICU住院期间,虽已由专业的医护人员对其进行医学救治和护理,但ICU病人在生活护理上的依赖程度很高,辅助性更强,家属或亲友投入的精力更多,医护人员因其职责和工作性质达不到完全不留空隙的参与到个人照护,那么保障病人及时得到除医疗专业外的辅助需求,便需专人专护,由此产生的生活护理费用合情合理,故受害人主张的由保险公司承担在ICU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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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供稿:肖 维
原标题:《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入住ICU病房,能否索偿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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