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珙县法院巧妙破局,被执行人当即还款40万
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将289万拆迁安置款全部转出,自以为瞒天过海,却“聪明”反被“聪明”误……
近日,珙县法院执行局在办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发现被执行人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的行为,遂及时传唤被执行人,经过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耐心释法和严正说明其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后,被执行人当即向申请人偿还欠款40万。
四川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珙县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因罗某未按约履行,珙县农商行向珙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中,执行干警了解到罗某有一笔拆迁补偿款到账,立即前往银行控制,却发现账户余额寥寥无几。在向银行调取被执行人账户流水后,执行干警发现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在补偿款到账后短期内存在多笔转账记录,最高一笔金额达170多万元。根据多年的执行经验,法官初步判断,罗某为了逃避银行债务将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为防止罗某继续转移、隐匿财产,执行法官立即传唤罗某并对罗某进行搜查。
经了解,罗某在拆迁款到账后,将拆迁款用于支付生活用度、工程欠款,该事实也证实了法官之前的判断正确。执行法官正告罗某,对被执行人有能力而拒不履行,将财产转移至案外人名下的行为,法院可对其采取惩戒措施,且被执行人可能涉嫌拒执罪。同时,对被执行人躲避执行的行为,申请执行人可要求给付延迟履行利息。面对无争议的事实及可能承担法律严惩的后果,罗某终于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表示愿意履行义务,并当即向亲友借款40万元用于偿还债务,最终双方达成和解。
法官说法:对于法院已经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当事人有能力去执行,可是拒绝执行,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就涉嫌触犯“拒执罪”。上文中,罗某为了逃避执行,在民事履行义务确定后转移、隐匿财产,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该行为不仅仅是隐匿财产,更是执行阶段拒绝执行生效裁判的表现。
在此告诫各类案件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必须自觉履行,采取任何方式规避、逃避、抗拒执行的,将会付出更大的经济成本和信用及人身自由代价。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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