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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也能执行?法院:可以
“唯一住房”也能执行?法院:可以
法院在处置被执行人的房产时,经常会遇到被执行人以被执行房屋系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提出异议,主张法院不能处置相应房屋,这种情形在实践中非常普遍。
“唯一住房”到底能不能执行?
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
“唯一住房”也可以执行
相关案例
2019年8月,王某以其名下唯一住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后因长期未还,银行将其起诉至延寿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银行借款本息共计296 742.5元,依法拍卖、变卖王某所有的抵押房产,所得价款由银行优先受偿。但王某未如期履行,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先对王某名下存款进行了查询,发现未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随后告知被执行人要拍卖其名下房产,被执行人听到表示同意在抵债房屋的抵账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后拍卖其房屋。但银行提出执行异议,理由是王某作为抵押人在银行签署了《承诺书》,承诺如贷款到期偿还不上,将无条件从此屋迁出,且王某的唯一住房不是住宅而是商服。
裁判摘要
当事人的生存权应当优先于其对方当事人的债权得到保护。首先,异议人银行提出的王某在《承诺书》中表明“如货款到期归还不上你行所欠款本息,我将无条件从此屋搬出,自愿将抵押物交由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支行全权处理,以处理价款归还欠你行贷款本息”,因承诺属于当事人之问的约定,不能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次,异议人银行称案涉抵押房为商服并非住宅,不能作为其维持生活必须且唯一居住的房屋,因被执行人王某及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均无其他房屋,将案涉房屋作为住宅使用并无不当,故银行不同意从涉案房屋的交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请求使得异议人及所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必须居住的房屋无法得到保障,故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
普法小课堂“唯一”一套房无法执行的问题在现实中大量出现,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大难题。法院不处置“唯一住房”,虽然保障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居住权,但是这是以牺牲债权人的利益为代价的。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要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权,但居住权并非指被执行人必须有自己的房产,而是有房屋居住。
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款五至八年租金的。
本案中,法院依据上述法条的内容,银行不同意从涉案房屋的交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请求使得异议人及所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必须居住的房屋无法得到保障,故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
原标题:《“唯一住房”也能执行?法院: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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