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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流水”赚钱?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2022年3月
陈某带着其名下两张银行卡
和梁某(另案处理)一起去到阳西县某镇
给人转账“刷流水”办理贷款
期间陈某被带至一公寓宾馆
陈某明知对方使用其银行卡
是用来接收违法犯罪钱款
仍将其手机和银行卡交给对方进行转账操作
当天转入其银行卡的金额共计399788.03元
其中经查实为电信网络诈骗所得的
不少于40794元
陈某从中获利10900元
此外
陈某还介绍潘某等3人(另案处理)
向他人借出银行卡进行接收违法犯罪的资金
转入金额总计不少于277013.7元
陈某从中获利900元
被告人陈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
于202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阳春市法院一审审理认为
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而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被告人陈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宣告缓刑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本案之新罪
依法应当撤销缓刑
实行数罪并罚
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追缴违法所得11800元
陈某不服提起上诉
阳江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提供手机卡、银行卡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属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中的一环,为其犯罪活动提供了作案工具和“洗钱”的渠道。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因蝇头小利而出租、出售、出借个人手机卡、银行卡和各类支付账户(微信、支付宝等),更不应组织、介绍亲朋好友参与其中,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否则,不仅会被列入不良信用用户名单,还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文字丨符丽云
编辑丨刘小婷
审核丨丁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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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刷流水”赚钱?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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