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审批流程
申报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方案评审:
(1)承接本市新(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本市从业单位应持有省公安厅颁发的二级(含)以上《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到位核准证书》;外省市从业单位应持有所在地省级公安部门颁发的二级(含)以上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以及资质证明函原件,并在本市具有可靠的售后服务措施。
(2)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前,申请人应当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附所需材料。
(3)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符合《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GA858-2010)、《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GA745-2008)、《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安全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DB31/329.3-2005地方标准)的,应当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施工。
2、工程验收
(1)建设工程竣工;
(2)申请人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并附所需材料;
(3)专家组完成验收工作,提出意见,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公安机关对符合《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GA858-2010)、《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GA745-2008)、《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安全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DB31/329.3-2005地方标准)验收合格的,应当批准,并发给《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未达到上述任一条件的,不予批准
申请材料
一、方案评审:
1、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
2、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3、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4、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5、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6、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7、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8、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9、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10、申请建设方案评审时规定报送的其他文件资料(采用Word文档等电子文件形式制作成光盘)。
二、工程验收:
1、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正式设计方案。
2、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初验报告、检测报告。
3、安全防范设施中每个摄像机摄取的音像资料(应采用电子文件形式制作成光盘,光盘上应粘贴标签,并注明XX市XX银行XX网点)。
4、准予施工通知书。
5、技防、物防平面布局图。
6、隐蔽工程验收证明。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审核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