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對外交往中離不開印章,可以說,在與外界發生法律關係的過程中,印章起着在形式上代表單位意志的作用。無論日常的交往,還是法院對糾紛的審查判斷中,依據蓋章認定有關文件的效力進而確定有關權利義務的歸屬已經成爲一個常識。但每個單位都備有不止一個印章,如企業法人往往備有公章、法人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等。企業印章代表着企業全部或某方面的意志,不正確使用可能會給企業帶來巨大的損失。

不同類型的印章沒有嚴格意義上法律效力大小高低的區別,只要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蓋章要求並且意思表示真實,印章均爲有效。但是,由於印章的使用範圍大小不同,導致人們以爲印章有效力大小之分。本文根據企業一般實踐過程中的用章習慣與司法裁判規則對各類印章的使用範圍與效力認定進行分析。

業務專用章章

合同專用章

1、使用範圍:在簽訂對外投資、合資、合作協議、各類商務合同等合約時使用,可以在簽約的範圍內代表單位,在合同上加蓋合同專用章,單位需承受由此導致的權利義務。因爲公司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因此企業創業初期可以直接用公章蓋合同,減少一支印章可以減少很多偷蓋漏蓋、違規用印的風險。

2、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2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成立。對合同當事人而言,合同上加蓋合同專用章,表明雙方當事人對訂立合同的要約、承諾階段的完成和對雙方權利、義務的最終確認,從而確定了合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而成立,並對當事人雙方發生了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基於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合同專用章的運用需要理解合同法中合同的類型,在運用合同專用章之前應該認真閱讀合同條款,加蓋了此章,合同即發作法律效能,因而應該注重的是合同的簽署條款。

財務專用章

使用範圍:財務專用章的用途爲辦理單位會計覈算和銀行結算業務等,主要用於企業內部的現金、銀行收付業務(內部借款、往來結算);單位對外的現金、銀行收付業務(預留銀行印鑑、支票、匯票、業務委託書等)、以及其他外部業務(如工商部門備案等用途)等。在2011年2月1日之前財務專用章還可以用於發票,但是之後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取消了可在發票上加蓋財務專用章的規定,明確發票只能加蓋發票專用章。

原規定:

1993年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關於明確已套印財務專用章發票處理辦法的通知

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法律效力:加蓋公司財務專用章的欠據、賬單具有法律效力,公司承擔所有財務相關的法律責任。如果出現合同中蓋了公司的財務專用章,根據司法實踐情況看,法院多半也是認爲合同是有效的。用財務專用章訂立的合同,只要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就內容協商一致的,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即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只要有相關獲得授權的代表簽訂確認,該對單位即具有法律效力。財務專用章雖不能用於訂立,但加蓋在上的,也不會導致已經成立的無效。

發票專用章

1、使用範圍:發票專用章是指用發票單位和個人按稅務機關規定刻制的印章,印章印模裏含有其公司單位名稱、發票專用章字樣、稅務登記號,在領購或開具發票時加蓋的印章。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通常需要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2、法律效力:發票專用章需蓋在發票上,或蓋在發票領用簿纔有效,即便是別公司的發票上加蓋了你公司的發票章也沒有法律效力,另外由於稅務系統在出售發票時曾將發票號碼錄入公司的稅控卡里,因此通常在開具發票後才蓋發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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