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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保留网络上的证据最有效?

比如截图、拍照、录像,哪种方式作为证据最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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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请自来,这题简直量身定制~

保留网络上的证据最推荐的还是直接做网页存证——就是利用独立第三方提供的证据固定工具将网页内容固化存证下来;如果是有层级、需要多个相关联操作的网页内容,比如说需要先注册、然后登陆系统什么的,推荐使用屏幕录像和网页存证混合的方式。

然后我们来说说为什么要这么做~

主要的原因还是在于要固定网络上的证据这件事属于电子证据范畴,需要遵循电子证据法律上的要求。这些要求的主要依据则是来自民事诉讼法、电子签名法、最高法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

汇总分析起来,主要是以下2个方面的要求:

1、电子证据的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包括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2、技术上的要求:主要是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

从现实角度上说,不通过专业工具的话,自己存证,不管是截图啦、拍照啦、录像啦都很难全部满足上述要求,所以,直接使用专业的第三方公司开发的工具比较现实比较方便。

现在,我们再讲讲为什么推荐网页存证或者是屏幕录像和网页存证混合的方式。

给你们以我自家工具的“网页存证”功能为例,它的存证步骤是这样设计的:

1、前台部分用户输入要存证的目标网址,点击提取,这一步没啥好说的:

2、这一步是发生在后台的部分——云端的服务器在抓取前先进行网络环境检测并记录在日志文件中,属于存证前的一系列准备步骤之一

这是日志文件截图

针对上面这个图,小存做一下说明,服务器主要是通过持续访问公网来保证网络环境的真实性。

3、本地环境的清洁性,说明请看下图日志文件截图

日志文件截图

4、云端服务器进行时间校对、并对目标网址进行验证;

日志文件截图

5、客户端前端显示抓取的页面,供预览确认是否完整

6、用户在证据列表下载证据包文件

7、证据包内的东西有啥?

看到上面的证据包,你就会发现,证据包里的东西并不是简简单单一个网页截图而已,涵盖的东西很多,把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最大化了。

最后讲一下那种需要固定有层级、有步骤的网络上的东西采用的方式——录像存证+网页存证。因为多层级、有步骤等等往往会涉及到多个环节,只有录像能够完整记录中间过程。不过做录像存证一样是要确保环境清洁、客观的,所以前置的准备工作也是要有的:

录像存证做完,搭配前面的网页存证,这样证据有效性就大幅增加啦~

P.S 可能很多人会说,不管怎样反正都要做公证。我平台工具做完了也是可以选择出公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的哦~~~所以从便捷性来讲,也还是用第三方电子存证工具最方便~

发布于 2020-07-15 13:54

1.如果想要保留网络上的证据,邮件、QQ聊天记录都可以利用,但是一定要注意,无论是EMAIL或QQ聊天记录,一定要先在内容中确认对方的身份。否则对方会以不是本人或EMAIL和QQ被盗为推辞的借口的。

2.网页证据保存最有效的方法是请公证人员来公证证据的真实性和保存方法。

  方法为:

  首先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员现场进行公证。即:在公证员的见证下,按步骤操作电脑(每一步骤都会在公证书中体现),最终找到需要公证的内容,然后将其打印出来,并制作公证书。

一般来说,通过公证处公证采集证据,以及现场摄像、拍照、打印等,保存网址网页内容,这些都具有法律效力。

发布于 2013-08-16 17:48


近日,

因同小区业主何先生

在500人大群里@自己,

并辱骂自己“脑壳有问题”,

成都市民王先生将对方告上了法庭,

起诉对方名誉侵权。


7月底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何先生在小区500人大群里

向王先生发布道歉声明,

保留时间不得少于3天,

并向王先生支付合理支出800元。


如今,

该判决已生效。



在微信群被骂“傻x”,起诉!


王先生介绍,自己是成都锦江区东大街某小区业主,由于该小区是一个新小区,在交房前后,业主一直因为“承诺不一”的问题与开发商维权。


今年3月10日,当大家又在小区500人业主群里就维权话题展开讨论时,他发表完意见后,一个微信昵称为“不会起名”的业主就@了他,并对其连续发了3条消息:“你**脑壳有问题?”“不维权你在这******?”“傻*”




▲业主在群内被骂 聊天截图


王先生认为,对方在500人大群以@的形式,指名道姓地对其进行公开辱骂,进行人身攻击,损害了个人名誉,也对他的心理造成了伤害。


因此事发后,他对该聊天记录进行截屏取证,并聘请了律师起诉了对方。


5月9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对此立案。


5月10日,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王先生将电子档发至业主群。




▲受案通知书


业主对于“不该骂人”持一致态度,但对“该不该起诉”观点不一。


王先生随后表态,可以观点立场不同,但不能人身攻击。这件事“交给法律是最合理合适的解决途径。”






骂人者:诉讼请求“有点过分”


王先生的诉讼请求中写道,希望法院判令被告(何先生)在业主群内@每一位业主,澄清事实,并在群内向他公开道歉,同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向其支付精神抚慰金、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何先生表示,此前大家在业主群讨论时,对方就有点“阴阳怪气”,在群里说“业主代表是怎么选的?凭什么代表他?”之类的话,他气不过,就在群里骂了他。


他印象中,骂完之后双方也未有更进一步的骂战,直到看到群里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才知道自己成了被告。


“心情肯定是不好的”,他认为,自己当天的行为的确存在不妥之处,但对方的诉讼请求“有点过分”



法院:构成人格尊严侵害


6月19日,该案在线上开庭审理,被告何先生并未出庭,而是由其代理律师出庭。


庭审中,何先生认为,他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因为他在微信群内所发的言论并非侮辱,不具有违法性,而是对王先生的多次嘲讽污蔑进行反击,他认为王先生方应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而且他在群里的发言并未使王先生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降低,因此不存在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发布的言论是否侵害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本案中,被告何先生在案涉微信群内发表的“你**脑壳有问题?”“不维权你在这******?”“傻*”的言论具有一定的侮辱性,存在贬低原告人格的意图,构成对原告王先生人格尊严的侵害,且案涉微信群作为一种信息交流平台,具有公开性和传播性、便捷快速,散播广泛,被告发表的言论可以造成相关信息的公开传播,令公众对王先生的品格产生不良印象,降低对其的社会评价,原告要求被告何先生承担相应责任,也具有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何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案涉微信群内向王先生发布道歉声明,声明保留时间不得少于3天,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同时还需向王先生支付合理支出800元。


据悉,在收到判决书的15日内如不上诉,则判决自动生效。


7月27日,王先生收到了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


8月17日,记者从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获悉,被告何先生也于7月27日上午10时收到了电子判决书,目前已过上诉时间,法院未接到上诉状,因此该判决自动生效。


但王先生表示,截至目前,被告方并未在业主群公开道歉,也并未主动联系他履行相关判决。


他表示,若继续不履行,将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被辱骂后保存证据


律师表示,微信群公开辱骂他人的行为涉嫌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受害人可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行政处罚,或向法院起诉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若造成精神损害的,也可以请求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随着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除发生在现实物理空间外,目前已延伸至QQ群、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


若遭遇类似侮辱、诽谤时,受害人应有理有据地进行沟通,保存证据,若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律师表示,只要相应的侮辱达到了一般普通人认为的侮辱程度,并有相应证据,就会构成侵权。此前已有在微信群骂人被判侵权成立的案例。


而此次判决也再次明确在微信群或朋友圈骂人需要承担责任,为人处世均应遵守规则和法律。同时也提醒大家,当权利受到侵害之时应当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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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3-08-19 15:05

都很一般,目前除了公证处公证,没有其他办法。

发布于 2013-08-16 18:56

不错。目前公正的效力相对较高

发布于 2013-08-16 18:59

这几种证据形式在都能证明是原件的情况下的法律效力:录像>拍照>截图

但问题是怎么证明是原件?电子证据未经篡改?现在p图、ai、包括假网站制作的技术如此发达。对电子证据的采信自然也要慎之再慎。

当然,这并不是说电子证据的可信性不高。这些由于科技发展衍生出来的弊端,也可以通过科技手段解决。现在人民法院对电子证据的认可度已经越来越高了,不久前刚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其中第11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也明确了区块链存证效力范围完善证据真实性审查标准,将有助于当事人积极利用区块链技术解决电子数据“存证难”“认证难”的困境,提升人民法院证据认定效率,推动完善互联网时代新型证据规则体系。同时鼓励了电子证据、电子存证的发展。

目前在司法领域已有不少区块链存证技术的应用,比如腾讯智法出品的”一点存“小程序,就依托微信小程序平台和“至信链”区块链存证技术,为用户提供了规范取证、安全存证和便捷出证的一站式服务。使得电子证据在生成的同时即保存云端,确保了电子证据的源头清洁性和保存的实时性。有效的提高了电子证据效力

像题主所说的“网络上的证据”大多数都可以应用到,包括公众号洗稿抄袭等侵权、微博造谣、虚假宣传、非法网站运营等,就可以用“网页存证”功能直接抓取,十分方便。


交通事故存证、变质商品等,就可以通过拍照存证。

短视频侵权等可以使用视频存证、甚至发短信都有短信存证。总之覆盖面还是很广的。大多数电子证据都可以靠这个小程序收集

发布于 2021-08-31 13:34

近日,

因同小区业主何先生

在500人大群里@自己,

并辱骂自己“脑壳有问题”,

成都市民王先生将对方告上了法庭,

起诉对方名誉侵权。


7月底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何先生在小区500人大群里

向王先生发布道歉声明,

保留时间不得少于3天,

并向王先生支付合理支出800元。

如今,

该判决已生效。


在微信群被骂“傻x”,起诉!

王先生介绍,自己是成都锦江区东大街某小区业主,由于该小区是一个新小区,在交房前后,业主一直因为“承诺不一”的问题与开发商维权。

今年3月10日,当大家又在小区500人业主群里就维权话题展开讨论时,他发表完意见后,一个微信昵称为“不会起名”的业主就@了他,并对其连续发了3条消息:“你**脑壳有问题?”“不维权你在这******?”“傻*”

▲业主在群内被骂 聊天截图

王先生认为,对方在500人大群以@的形式,指名道姓地对其进行公开辱骂,进行人身攻击,损害了个人名誉,也对他的心理造成了伤害。

因此事发后,他对该聊天记录进行截屏取证,并聘请了律师起诉了对方。

5月9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对此立案。

5月10日,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王先生将电子档发至业主群。

▲受案通知书

业主对于“不该骂人”持一致态度,但对“该不该起诉”观点不一。

王先生随后表态,可以观点立场不同,但不能人身攻击。这件事“交给法律是最合理合适的解决途径。”

骂人者:诉讼请求“有点过分”

王先生的诉讼请求中写道,希望法院判令被告(何先生)在业主群内@每一位业主,澄清事实,并在群内向他公开道歉,同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向其支付精神抚慰金、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何先生表示,此前大家在业主群讨论时,对方就有点“阴阳怪气”,在群里说“业主代表是怎么选的?凭什么代表他?”之类的话,他气不过,就在群里骂了他。

他印象中,骂完之后双方也未有更进一步的骂战,直到看到群里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才知道自己成了被告。

“心情肯定是不好的”,他认为,自己当天的行为的确存在不妥之处,但对方的诉讼请求“有点过分”

法院:构成人格尊严侵害

6月19日,该案在线上开庭审理,被告何先生并未出庭,而是由其代理律师出庭。

庭审中,何先生认为,他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因为他在微信群内所发的言论并非侮辱,不具有违法性,而是对王先生的多次嘲讽污蔑进行反击,他认为王先生方应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而且他在群里的发言并未使王先生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降低,因此不存在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发布的言论是否侵害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本案中,被告何先生在案涉微信群内发表的“你**脑壳有问题?”“不维权你在这******?”“傻*”的言论具有一定的侮辱性,存在贬低原告人格的意图,构成对原告王先生人格尊严的侵害,且案涉微信群作为一种信息交流平台,具有公开性和传播性、便捷快速,散播广泛,被告发表的言论可以造成相关信息的公开传播,令公众对王先生的品格产生不良印象,降低对其的社会评价,原告要求被告何先生承担相应责任,也具有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何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案涉微信群内向王先生发布道歉声明,声明保留时间不得少于3天,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同时还需向王先生支付合理支出800元。

据悉,在收到判决书的15日内如不上诉,则判决自动生效。

7月27日,王先生收到了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

8月17日,记者从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获悉,被告何先生也于7月27日上午10时收到了电子判决书,目前已过上诉时间,法院未接到上诉状,因此该判决自动生效。

但王先生表示,截至目前,被告方并未在业主群公开道歉,也并未主动联系他履行相关判决。

他表示,若继续不履行,将申请强制执行。


被辱骂后保存证据

律师表示,微信群公开辱骂他人的行为涉嫌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受害人可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行政处罚,或向法院起诉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若造成精神损害的,也可以请求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随着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除发生在现实物理空间外,目前已延伸至QQ群、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

若遭遇类似侮辱、诽谤时,受害人应有理有据地进行沟通,保存证据,若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律师表示,只要相应的侮辱达到了一般普通人认为的侮辱程度,并有相应证据,就会构成侵权。此前已有在微信群骂人被判侵权成立的案例。

而此次判决也再次明确在微信群或朋友圈骂人需要承担责任,为人处世均应遵守规则和法律。同时也提醒大家,当权利受到侵害之时应当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央视网

发布于 2023-08-25 15:13

时间戳指使用数字签名技术对包含原始文件信息、签名参数、签名时间等信息构成的对象进行数字签名而产生的数据,用以证明原始文件在签名时间之前就已经存在。

可信时间戳(TSA)服务的本质是将用户的电子数据的Hash值和权威时间源绑定,在此基础上通过时间戳服务中心数字签名,产生不可伪造的时间戳文件。可信时间戳是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对数据电文原件形式要求的必要技术保障。一个可信时间戳包括四个部分:

1.需加时间戳的文件的摘要;

2.时间戳服务中心收到文件的日期和时间;

3.获取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NTSC)可信时间源;

4.数字签名。

时间戳一方面为各类电子数据添加了国家标准时间信息,另一方面也具有防损坏、防篡改的作用


下图为密信时间戳工作原理图:

发布于 2021-04-26 16:12

通过国家颁发了资质的第三方渠道,签订的电子合同,是目前司法判例中最容易被采信的电子证据!

其中涉及的关键有两点:

1、电子合同的存储,是有一套技术手段在里面,内容不会被人篡改,保障了电子证据的先决条件。

2、电子签名、签章,通过身份认证、签名的笔迹识别签署人身份,能够确保签名人对合同内容的认可,以及主动签署合同的意愿。

其他的电子数据也有很多是受司法采信的,但是从法律的层面上来说要少一些!电子合同在法律层面有多个支持条款。

电子合同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电子合同同样也需要具备这些要件。电子合同与传统的合同有着显著的区别,电子的合同当事人、要约、承诺及合同的效力问题都是现代立法的中的一个难点。

《合同法》第32 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名或者加盖公章时合同成立。”

新《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新《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新《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之间使用计算机电子数据交换,合同主要条款也是通过计算机屏幕显示,不存在任何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形式,因此只能以电子数字签名(加密)的形式,证明合同的成立。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也将可读形式的电子证据归为采纳证据中的视听资料类,就说明了我国采纳电子证据是有法律基础的。

发布于 2021-08-31 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