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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借条怎样写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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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20个法律问题(4)借条、欠条傻傻的分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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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欠条傻傻的分不清
发布于 2022-03-29 14:19· 1.6 万次播放
法官判案疑难问题之一:借条与借贷关系的认定
832 播放
发布于 2023-02-08 10:50· 167 次播放

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


六度君通过后台和六度粉们的互动发现:虽然大家都知道产生借贷关系需要写借条,但很多人写出的借条都不是很规范。

存在漏洞的借条,有很大的安全隐患,这样的借条是在很多情况下不具有法律效益,比如:

一、没有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和身份证上一致);

二、没有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三、没有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四、没有写清楚借款用途;


五、没有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六、没有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七、没有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八、没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以上八种情况,出现任何一种都会影响借条的法律效益。有的人有碍于双方友好关系,干脆没有任何文书,那么借款事实存在与否都很难证明。怎样的借条才算规范有效呢?下面六度信用六度君教大家怎样写规范有效借条。


一、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

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

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

因此借款时宜
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可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二、双方约定的年利率或月利率宜写入借条中

很多债权人在借款时只是口头约定利息,并未写进欠条,这后期会有很多麻烦。因为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此外,债务人不得以高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贷款给债务人。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三、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很多出借人不知道在债务纠纷中有“诉讼时效”的概念,借款只有在两年诉讼时效内才受法律保护。因此,在借款时要将还款日期写入借条。后期催讨未果,也要在诉讼时效内的上诉。


四、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民间借贷熟人朋友偏多,借款时很容易就将日常习惯称谓写进去,比如“小王”“小张”“阿哥”“阿姐”之类。这些都不是具有法律效益的称谓,一旦产生纠纷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五、借款时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

较典型的案例是王二向张三借款5万元,同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5万元。几个月后王二归还张三1万元,遂将原借条撕毁,王二重新为张三出具借条一份:“王二原向张三借款5万元现还欠款
1万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g)”,又可以解释为“还(hai)欠”
“尚欠”。由此产生争议对出借人张三非常不利。


最后,六度信用六度君提醒大家:出借款项书写借条时要谨慎小心,可到网上下载一个规范模板、并咨询相关专业人士,或者出具借条时,找一个第三方证明人见证借款事实,以免在后期催讨时产生纠纷。

发布于 2017-10-16 15:46

案件索引:内蒙古庙X能源有限公司与北京中XX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案(案号:(2023)京02民终8686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2015年9月15日,庙X公司与中X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庙X公司在中X公司指定的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全程由中X公司监督管理,庙X公司有偿使用上述专用账户内的资金,按照资金使用量的年15%的比例向中X公司支付资金使用费,此项费用每季度结算一次,从庙X公司回笼的货款中按实际使用时间和回报比例予以扣除,中X公司在此过程中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基于该合作协议,双方于2017年1月11日又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中X公司在与庙X公司合作期间提供有偿资金支持,额度暂定4650万元,中X公司不参与庙X公司具体的经营活动,产生的风险由庙X公司负全部责任,中X公司按照年使用资金总额的20%的利润获取回报。

二、争议焦点:

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的性质及效力如何?

三、裁判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规定,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首先,双方对案涉协议的真实性并无异议,故案涉协议应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双方在签署协议时并没有不按照案涉协议而是按照其他合意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安排,故不存在双方以虚假意思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再次,双方之间基于案涉协议成立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庙X公司关于中X公司系国有企业不能出借资金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后,双方签订案涉协议亦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故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庙X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四、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内蒙古庙X能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发布于 2023-10-20 22:29
民间借贷中,借条需要约定管辖法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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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3-01-05 12:05· 157 次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