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低于平时的月工资,公司是否应该补齐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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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按照上年度公司员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没问题。生育津贴高于正常工资不得扣发,但低于没有要求补发。也就是公司把全部生育津贴-已发的每月1800*月数的差额给你就没有问题。
问题:生育津贴低于平时的月工资,公司是否应该补齐差额?
1,结论:生育津贴低于员工个人平时月工资,公司是否补足差额的问题,不同地方有不同的规定。杭州市没有这样明确的规定,所以你不能要求所在用人单位补齐差额。北京市有这样的明文规定。《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六条:女职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期限内享受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女职工生育时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发;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女职工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生育津贴,低于用人单位按国家和省规定应发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2,生育保险待遇,除了生育津贴、医疗费之外,还有其它权益
(1)杭州市女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另行支付生育医疗补贴费。剖宫产2000元;助娩产1500元;正常产(含顺产、流产、引产)1000元。
(2)杭州市每对夫妻每生育一胎给予补助1200元。该项补助不计入补助对象的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等待遇。
(3)其它。
带薪产假是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一项重要合法权益,如果HR处理不好三期女职工的问题,就可能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案情介绍:
2019年,李女士入职某公司担任部门经理,月工资标准1.8万元,公司为其缴纳了生育保险。2021年,李女士生育一女并休产假128天。
公司为李女士申领了生育津贴,告知李女士生育津贴为3.5万余元,但未向李女士发放。双方因产假待遇产生分歧后协商未果,李女士先后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
李女士诉称,公司未向其发放产假工资,且克扣了已从社保部门申领到的生育津贴,至今未发放,其产假期间没享受任何工资或津贴待遇,给生活造成很大影响。经核算,其产假工资共计7.4万余元,公司应向其支付。
公司辩称,公司已按照规定为李女士缴纳了生育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津贴为3.5万余元,已入公司财务账目。因此,公司仅同意按照社保核算的生育津贴数额3.5万余元向李女士支付产假工资,但李女士拒不认可该数额,故尚未向李女士发放生育津贴。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案中,公司为李女士缴纳了生育保险,但在生育津贴数额低于李女士原工资标准的情况下,差额应由公司予以补足。
经核算,李女士要求公司支付的产假工资并未高于法定标准,因此法院判决公司为李女士补足差额。
善世解析:
在工作实践中,大部分产假工资待遇是因为生育津贴数额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或用人单位未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导致无法领取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多地规定明确: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即:
- 生育津贴 ≥ 产假工资,企业不用再为员工重复支付工资了。
- 生育津贴 < 产假工资,采用就高原则,用人单位需要补差额发给个人。
生育津贴,属于国家生育保险待遇的范畴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核算方式
生育津贴=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职工缴费基数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
产假工资,属于工资待遇的范畴
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核算方式
产假工资=生育前月工资×整月数+女职工工资÷21.75×计薪天数(核算期间不足整月计算)
大部分城市女职工想要领取生育津贴,都需要连续缴纳生育保险一定时间(一般是12个月)。
但是,近年来,多地都在降低享受生育保险的连续参保门槛,以及延长可生育津贴领取时间。其中广东最新规定,享受待遇不再受参保满一年期限制。
另外,生育津贴申领的方式各地不同,有的地方是职工自行办理生育保险备案、申领手续,自行到银行领取生育津贴的。
有的地方是单位办理生育保险备案手续,社保中心将生育津贴打在单位账户,由单位进行发放。
以下试是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图,详情大家可以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整理来源:新京报、51社保网
针对你的问题,给你分享个案例
冯女士是某时装公司经理,休产假期间,领取到的生育津贴与其休产假前的工资存在差额,某时装公司以生育津贴即为产假期间工资为由,未为冯女士另行发放工资。冯女士因某时装公司欠付产假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其后申请仲裁,要求某时装公司支付其产假期间工资差额、未休哺乳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等,最终某时装公司败诉,并依法进行了赔偿。各位朋友您身边是否有遇到类似的情况?
通过该事件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出 ,一方面某时装公司明知冯女士产假津贴与其产假前的工资存在差额,以发放惯例为由不予补足,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另一方面冯女士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属于时装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司只要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产假津贴与其产假前工资差额,劳动者便可要求公司支付产假期间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各项待遇。
保护孕产期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是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产假工资是女职工在不能正常参加劳动的特殊期间最直接的生活保障,切实维护了女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为女职工平衡职场与家庭关系提供法律支撑,减轻女职工生育的后顾之忧,对经济社会长期稳定和谐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生育津贴不是公司发的,是我们购买了的生育保险对应的。 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是【生育津贴公司按照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3321.6报的】 能看出来我们按什么样的标准缴纳社保,就是对应什么样的福利了。 所以应该要求按实际工资的标准给你缴纳社保,一般私企都是不足额缴纳的,为了减少自己的负担,但其实已经损害了员工的长期利益。
比如养老,我们缴纳的养老金比例12%, 虽然短期看我们获得了更多的现金,但是为未来锁定的养老金就更少了。需要我们自己额外配置养老金,以保证老年生活的安定。
比如生育险,我们不需要缴,公司按照我们的工资上报,缴纳。 但是生了娃的妈妈都知道,生育津贴领的就比自己的基本工资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