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谣言
造谣

被造黄谣的受害人维权,有哪些难点?如果胜诉,因黄谣造成的不良影响如何处理?

关注者
121
被浏览
43,743

88 个回答

性别正确还有可能维权

不正确就真没办法了

发布于 2023-03-25 22:36

只说刑事方面。

1、取证难:造黄谣涉及诽谤罪,属于典型的自诉案件。原则上公权力机关不会介入,除非已经“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而造谣者隐匿于互联网之后,匿名化甚至是跨越国境,涉及到的网站多为境外色情网站,网站根本不会配合个人进行取证,取证极其困难。诽谤罪第三款虽然规定了“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但在实务中由于缺少程序性的法律规定,基本没有见到过直接运用这一款的(如果真的有这方面的案例欢迎指出来)。

2、二次伤害:涉及到性犯罪、造黄谣这种案件,实际上社会都会存在所谓的荡妇羞辱。被造谣者在追究的过程中会不断的暴露自己的个人信息,导致的结果就是如果事情没有闹大,大概率就是无疾而终,造谣者不会受到任何惩罚。而如果事情闹大了,虽然会引起大众的关注进而让官方介入甚至存在自诉转公诉的可能,但是对于被造了黄谣的受害人来说很容易被二次伤害,部分人员的窥探甚至是传播被造谣者身份导致其后续生活面临种种异样目光。

3、不良信息的难以删除:互联网和真实世界最大的区别就是他是有记忆的,闹得越大,留下的信息越多,再加上涉及到境外网站、私人微信群朋友圈这些,基本上就算胜诉了,造谣者被受到了惩罚,可是其编造的图片新闻还是会不断的传播发酵,甚至是过了很多年还会在一个偶然的情况出现,被造谣者可能不得不一遍又一遍的去解释。而这似乎毫无办法。

发布于 2023-03-25 17:43

难点在于造谣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网络造黄谣证据容易灭失,不易取证,对被害人造成的危害大,公权力介入是有条件的,法律适用不明确,如刑法对“严重后果”及“重大损失”等没有明确界定,缺乏针对“网络虚假信息和谣言”的明确规定,难以实现精准打击;此外仍欠缺统一的互联网基本法或专门针对网络谣言的法律。

从民事责任的角度来看,“造黄谣”可能侵犯受害人名誉权。

民法典第1194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则上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都需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95条、1196条规定了“避风港原则”,即被侵权人如果发现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其合法权益,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则不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受害人的通知后未及时转达行为人也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因此造成的损害的扩大部分要与直接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传播的即时性和扩散的迅速性,受害人都不一定能及时发现联系平台删除,如果走民事诉讼的话,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要不停地搜集固定证据,作公证,在此期间她不得不反复观看那些不堪入目的言论,又会造成多次伤害。

对此,建议社交平台对于用户发表的可能涉嫌侵害他人权益的言论要加大审核机制,看能不能用技术手段设置关键词审查,对于跟性有关的揣测,真实的话可能涉嫌侵犯散布当事人隐私,编造不实言论就是造黄谣,更是要被删除,社交平台视情节轻重对于发帖者也要进行限制性发言、封号等予以一定的社交发言惩戒。

从行政责任角度来看,“造黄谣”可能要被行政拘留或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从刑事责任的角度来看,“造黄谣”的行为,根据情节的不同,可能构成以下罪名:

其一,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诽谤罪。

“造黄谣”的行为属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如果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或者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或者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将符合诽谤罪情节严重的要求,构成诽谤罪,最高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

诽谤罪一般情况下属于自诉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可以由司法机关依法按照公诉程序办理,比如“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就被公诉处理。但法律适用必须具有明确性目前急需出台法律列明什么情况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是要引发群体性事件,致使被害人重伤、自残、死亡还是说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网暴和造黄谣致被害人生理死亡或社交死亡的不在少数,检察院也应该发挥法律监督职能,

其二,可能构成立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的传播淫秽物品罪。

“造黄谣”的行为,其传播的信息如果以直接展现或描述性行为为内容,该信息将被认定为淫秽信息,“造黄谣”的行为将等同于传播淫秽物品。如果传播淫秽图片、文章、短信息等四百件以上,或者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两万次以上的,或者同时达到上述两项数量标准50%以上的,将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罪情节严重的要求,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最高可以判处2年有期徒刑。

造谣者可能只是图一时之快,但被网暴、被造黄谣的人在维权的道路上身心俱疲、重度抑郁、耗费了巨大时间和金钱成本,我们需要从每一起个案中得到启示。

我们常说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发表言论要负责,对待造谣者,如果查证属实,要查处一起、严惩一起,造谣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黄谣造成的不良影响,也要由造谣者、网暴者在“人民日报”“央视新闻”“头条新闻”等国家级或省级媒体等媒体账号下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

互联网时代,我们难以杜绝造谣,但我们要对信息有所分辨,做一个思想独立和有辨别意识的人,拒绝成为造谣者、传谣者,如果不幸成为被害者,拿出勇气、积极维权。我是法度律师团宋竟一律师。

发布于 2023-03-26 19:56

普通人造黄谣的后果是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大学生造黄谣的后果可能是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如果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则大概率会被开除。

造黄谣,民事层面往往是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需要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作出侵权损害赔偿。

开除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南华大学和苏州大学公布的开除理由便是“(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造黄谣还可能涉嫌诽谤罪。

若是其造黄谣的相关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就构成诽谤罪中的“情节严重”,成立诽谤罪。

想提醒一下受害女生或者男生,涉及侮辱、诽谤的案件一般属于自诉案件,由公民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公安机关才会按照公诉程序立案侦查。因此相关案件很可能需要受害女生或者男生主动提起刑事自讼,捍卫自身合法权益。若受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刑诉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可以参考杭州取快递女子被造黄谣的案件,最后两被告被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如果实际没有达到以上点击、转发次数,且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则不够成诽谤罪。但是可能会被行政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刑事处罚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编辑于 2023-03-25 23:03

造黄谣属于诽谤他人,就是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色情图片或者谣言,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这种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很恶劣的影响。

实务中,对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造黄谣行为,大多数情况下都很难达到构成诽谤罪的程度,一般对于情节较轻的诽谤行为,可采取报警进行治安处罚或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

治安处罚,对于诽谤行为不构成犯罪,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被害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进行治安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作出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的决定。

民事诉讼,对于既不构成犯罪,也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名誉侵权行为,则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可以到法院提起名誉侵权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人在网络平台造黄谣该怎么维权?记住以下六个要点,让维权的思路更加清晰。

(1)发现网络诽谤信息时,先自行截图保留证据,有条件的情况下最好采取公证保全证据的形式保全诽谤信息。

(2)如果你认识对方,可以直接联系他要求停止侵害,让他在朋友圈、微博等平台里赔礼道歉,要求恢复名誉澄清事实。

(3)如果对方不肯删除,你可以联系相应的网络平台运营商让其屏蔽、删除相关诽谤言论,后续可以继续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4)向公安机关报警。如果达到治安处罚的程度,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5)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需要准备证据材料包括:侵权人身份信息,涉嫌侵权的网络信息截图或公证书、证明涉案网络信息为捏造的证据、涉嫌侵权的网络信息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的相关证据。

(6)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对于利用网络实施的诽谤行为,存在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诽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发布于 2023-03-30 23:11

造黄谣不仅恶劣,更是下流,造成的影响隐蔽而且难以消除。

首先,造黄谣也是造谣,因此,它有跟普通造谣一样的特征和法律后果。

造谣,在法律上一般表现为侮辱和诽谤。侮辱、诽谤他人,责任有三个层次。分别是名誉侵权、行政违法、刑事犯罪。对应的法律分别是: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款: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三种责任并非完全对立,是有重叠的。

也就是说,被侵权人可以直接选择最具有杀伤力的侮辱罪和诽谤罪来刑事起诉对方。

其次,造黄谣比普通造谣更难收集证据。

造谣本来就很难搜集证据,特别是线下造谣,真真切切是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现在进入了网络社会,通过网络造谣还能留下痕迹,相对搜集证据还容易一点,但也并非那么想当然地容易。所以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在侮辱、诽谤罪中增加一款: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而造黄谣有个特点,那就是传播黄色图片它本身是一个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其传播路径更加隐蔽,传播的受众也更加特定,基本上是私下传播为主,非“圈内”人员基本很难获得相应的图片资料。

这造成造谣的维权更加困难,如果没有别的帮助,仅仅靠自己的力量,搜集证据的可能性基本无限趋近于零。

即使辟谣了,也不会像普通造谣一样可以通过澄清真相来消除影响,因为那些受众很可能根本不在意这些图片是真是假,他们本身更多的是一群喜欢“意淫”的群体,就说你怎么消除想象的影响力?

但是,造黄谣和普通造谣相比却有自己的特点,那就是造黄谣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公诉罪,也就是需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起诉的罪名。

从这点来看,取证上会比侮辱、诽谤罪手段更加多样。

所以,造黄谣的那个人被开除学籍,可以说是罪有应得。后续,他还可能涉嫌侮辱、诽谤罪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罪。

希望罚当其罪。

编辑于 2023-03-25 21:59
被造黄谣的受害人维权,有哪些难点?

最大的难点是难以固定证据。如果不在网络上传谣,只在口头上传谣,造成的社会影响又无比巨大,而被造谣者根本没有办法去维权。

你固定不了证据,没办法去告对方。

很多人会说清者自清,但是事实上根本清不了。被造谣的当事人生活中会承受全方位的压力和白眼甚至欺凌。

如果胜诉,因黄谣造成的不良影响如何处理?

基本没办法。很多时候官方辟谣时候,热点已经走了,导致这些辟谣的真实情况根本没人看到。甚至关于黄谣这件事儿,就算有的人看到了辟谣他也有一万个理由不相信辟谣而相信黄谣。

因黄谣造成的不良影响如何处理,除了造谣方进行道歉外只有时间才能渐渐平息。但是这并不是被人忘记了,而是被新的热点吸引了注意力。

黄谣和谣言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是持续的且不可逆的。即便造谣者道歉,即便造谣者被处罚,被造谣者的受到的伤害也不会终结。

谣言虽无实体,却有非常强的生命力。

除非造谣者需要承担其不能承担的代价,才有可能。

但是比造谣严重的罪行还有诈骗、谋杀、故意伤害等大罪,所以罪罚相当的原则就导致对造谣的处罚力度就没那么大了。

所以即便胜诉,那些曾经的伤害和以后的伤害都很难以避免。

从更广泛的角度来讲,促进对造黄谣的惩罚力度以及经济赔偿,从而遏制造黄谣的行为。

编辑于 2023-03-27 19:07

难点在于受害人的性别


然后造谣的人屁事没有

这条微博依旧置顶

人依旧一点事都没有,该干嘛干嘛



至于受害者,去在乎他的都有谁?



发布于 2023-03-26 12:18

被造黄谣的受害人维权,有哪些难点?

一、最大的难点,是取证难,不是一般难,是非常非常难。

比如有人在知乎、新浪、头条上造黄谣,即使你看到了,即使影响很大。

1.很难确定造黄谣者的身份。

同样是王小明,即使昵称王小明,身份证上名字也是王小明,你也无法得出结论,网友王小明就是生活中的王小明。

必须通过新浪、知乎、头条,才能获得王小明身份信息,但是王小明身份信息又是保密的,这样,你根本不知道造黄谣的那个人是谁。

想要拿到王小明身份,必须起诉新浪知乎头条,才能获取王小明身份信息。

但是,这要建立在王小明实名登记情况下,如果王小明没有实名登记,或者登记不是王小明那就确定不了身份。

起诉获取身份,一般需要三个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大概要六个月。

2.即使确定王小明身份,也不一定能找到他。

只有身份证信息,仅仅知道户籍所在地,现在的人大多不再户籍所在地,想要找到更难。

3.追究责任难

法院起诉过程长,代价大。而且,法院判决赔偿很少,大多只有几千元,一万元都很少。

公安机关报案,很多公安机关以不是案发地不受理,被害人又不知道案发地。

4.消除影响难

网友只关心黄段子,只看小作文,不关心真实性。即使辟谣,也没有人看,给受害人的影响,却持续很长时间,甚至一辈子。

二、虽然难,也要坚决维权

1.到法院起诉,要求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网络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还有精神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2.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拘留罚款。

3.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判刑。 根据《刑法》的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4.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按照公诉案件立案,公安机关发现诽谤明星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也可以按照公安案件立案侦查。

三、造黄谣会受到什么处罚?

1.治安拘留罚款: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判刑:【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党政纪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法院判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四、 网上侮辱诽谤他人,应该按照公诉案件处理

刑法规定侮辱诽谤罪是自诉案件,但是刑法同时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可以按照公诉案件处理。

网络诽谤,表面上看,是侵犯个人的权利,实质上,也侵害了社会秩序。在网上对他人侮辱诽谤,极容易引发粉丝不满,甚至粉丝之间冲突,破坏网络秩序,引发社会矛盾。因此,可以按照公诉案件处理,杭州某女士被诽谤出轨快递小哥,检察机关指导公安按照公诉案件处理,效果就相当好。

所以,网上被诽谤后,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按照公诉案件立案,公安机关发现诽谤他人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也可以按照公安案件立案侦查。


被造黄谣女大学维权经过

发布于 2023-03-25 18:34

造谣无成本,只要一点想象力和流量,但是维权可就遭老罪了!其实不单单是黄谣,只要是造谣,都存在着维权难点。

别看法律规定一清二楚,造谣不仅严重损害当事人包括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在内的一系列人格权利。

但事实上让人感到遗憾的又是,对于恶劣的网络造谣诽谤事件,除了相关账号被封禁之外,到目前为止,我们实际上仍然看不到什么像样的、与其严重的恶劣性危害性相匹配的,同时也是足以让造谣者真正伤筋动骨、感到“肉疼”的处罚追责措施。目前只看到一起杭州快递造谣案!

相反,“让造谣者被刑拘/行拘的处理办法都几乎不可能,甚至报警几乎无法立案”,“过往被造谣受害人(甚至上热搜程度的受害者)的维权费用甚至高达数10w之高”,“维权之路甚至按年计算”……

毕竟,从民事侵权诉讼角度,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民事诉讼举证原则,像这样的造谣诽谤官司,受害人确实要承担相应十分繁重的举证责任。

这正如当事人就提到,打官司不仅要直接证明相关造谣诽谤事实,而且甚至“要证明我和谣言中那些人的真正关系”;

而这种举证过程,对于受害当事人来说,不仅显得极为繁琐,而且耗时耗力,势必意味着,巨大的时间、精力、经济上的不菲付出……

法律要讲证据、诉讼要有程序,这当然原本并没有什么不合理,也并非不可理解。

进一步站在更基本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角度,像这种“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造谣诽谤成本极低,而维权成本却畸高”的局面,显然又并不正常、更不合理。

事实上,按照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要避免改变这种不合理“维权成本畸高”的状况,其实并非没有相应的救济途径。

比如,对于像这样的网络造谣诽谤事件,除了一般的民事诉讼层面的途径之外,实际上也可以通过相关国家司法机关的积极介入,以诉诸行政处罚、刑事公诉的方式和途径,加以救济维权。

比如,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像这种网络造谣诽谤行为,不仅构成民事侵权,同样也构成了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意义上的行政违法。

按该法第2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更重要的是,这种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在《刑法》层面,还可能进一步构成刑事层面的侮辱诽谤罪,虽然,在刑事诉讼上,侮辱诽谤罪一般属于“告诉才处理”的刑事自诉案件,但事实上同样也有可以由国家司法机关提起公诉的例外情形。

据《刑法》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并且,还专门强调,“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而针对通过网络实施的诽谤行为,两高2013年《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进一步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事实上,正是基于这一法律规定,此前著名的“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事件”,就曾出现“自诉转公诉”的情况——该案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最终由法院宣判被告人犯诽谤罪,并判决有期徒刑。

编辑于 2023-03-25 17:29

维权的难点其实就是固定证据,确认侵权人身份信息和起诉流程,但如果你真的决定维权,对方就有机会踩缝纫机了。

如果你曾经或正在遭受黄谣带来的伤害,不要忍气吞声,更不要独自承受,请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使用“P图”、恶意诋毁等方式造“黄谣”,可能涉嫌侮辱罪或诽谤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是指散布捏造的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若将上述信息在网络上散布,将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若以牟利为目的传播上述信息,将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将面临无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此外,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事处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最高将面临十年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那么问题来了,什么程度才是“情节严重”?

在侮辱罪中,例如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或者多次实施侮辱行为等都能认定属于“情节严重”。

在诽谤罪中,通过信息网络诽谤他人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即为情节严重: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如果你曾经或正在捏造黄谣侮辱他人,不要张狂妄行,更不要心存侥幸,牢房是很多的,缝纫机是踩不完踩不坏的!

编辑于 2023-03-25 18:45

单说刑事层面,诽谤罪的受害人维权会存在一定立案难的问题,主要原因是该罪名在立案标准上,它对不实信息在网络上被浏览点击或转发次数是有关系的。符合“情节严重”才构成刑法中诽谤罪,比如: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这些条件实际上在很多造谣事件中,很难达到,但依然会给受害人造成严重伤害。

需要强调是,该罪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在证据搜集和固定对于个人而言,难度也是非常大的。

难点:一些造谣的案件引起了极大不良影响,在互联网疯传,维权难度可能不大了,这时候会引起办案机关关注。但更多的是未达到立案条件,不实谣言在受害人自己圈子小范围依然传播造成严重影响的,很难维权。

知识点:自诉相对公诉来说的,公诉案件,指国家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控告权,向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犯罪,要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定罪处罚的案件;自诉案件则是刑事法律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留下的私力救济途径,由上述人员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这里面重大区别在于,前期发现犯罪后,公诉案件是由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来取证调查的,在证据调取和固定上,就相对容易。

以2020年杭州女子被造谣“出轨快递小哥”案分析,就可以看出来。

案件经过:该女子在取快递时被人偷拍,并被人故意捏造“出轨快递小哥”的事实,还编造了微信聊天记录、视频在网上流传。

案发后,发布谣言两人因诽谤他人被行政拘留九日。注意这就是行政处罚,原则上,从办案机关这,这个事件就结束了,它的定性是个行政案件而不是刑事案件。

之后,因谣言在网络肆意传播发酵对该女子工作和生活带来持续不良影响和危害,该子女患上抑郁症,还被公司辞退。

该女子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用以维权

2021年,在事件已经过了8个月后,两造谣者以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其中,更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案件引起了最高检关注。

最高检还通过“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案”自诉转公诉,促推网络秩序综合整治,检察理念、法治意识的引领取得积极成效。

可惜,有些网络造谣者还是不长记性,为了流量和利益,违法犯罪。


黄谣造成不良影响消除最好办法肯定是通过造谣者公开道歉、受到法律制裁来还受害人一个清白。

这个清白到来,也会需要受害人花费很大的代价。

编辑于 2023-03-27 18:32

难点在于维权成本之高和造谣成本之低形成鲜明的对比。

造黄谣的人只需要躲在显示屏或者手机后面,简单敲打键盘,就能获得巨大的流量或者随之而来的快感。

但被造谣的人维权之路则是长路漫漫。

最典型的案例就是“杭州取快递女子被造谣案”:

2020年7月,吴女士(化名)在小区快递驿站取快递时,被男子郎某偷录视频。郎某随后与朋友何某编造了“女子出轨快递员”的聊天内容并发至微信群,谣言经由转发、加工,疯狂流散。

众所周知,诽谤罪本是自诉案件,需要受害人自己调查取证然后去法院起诉。

但这个案件因为在网络上受到了巨大的关注、引发了轩然大波,当地公安司法机关也是在此背景下,将此案由自诉案件转为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对此调查取证、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最后本案造谣者郎某、何某被以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在此我想说,本案的受害人谷女士是“幸运的”,至少她的案件得到了公众的关注,最后也算还了她一个公道。和她同样的受害者还有很多很多,这些受害者压根就得不到关注,也没有公安司法机关介入,只能自己维权,或者选择忍气吞声。

刚才“幸运的”是打引号的,因为谷女士更是不幸的。造黄谣产生的影响,并不会因为公安司法机关的介入而完全消除。

就是因为这个造黄谣的事件,谷女士丢掉了自己的工作,心理也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可能正常生活也受到了影响,这些伤害压根不是这两名造谣者能够弥补的。

即使谷女士最后胜诉了,她的生活也无法再回到被造谣前的状态。相似的事件还有很多很多,比如朱军事件,有兴趣的可以了解。

所以我建议,对于这些造黄谣的人,抓到一起,严惩一起,决不姑息!

发布于 2023-03-25 18:37

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针对造谣和传谣行为,受害者往往是吃瓜群众第一时间想要求证或者取证的对象,但受害者很难有足够的传播力,其辟谣的过程是非常痛苦的。

就算是证据确凿的去维权,受害者也要找到最早的造谣者的姓名或者网络ID,然后才能去起诉,这就很容易出现错漏,一般都会过去很长时间,就导致在证据的保存和留存上很容易出现纰漏,再者造谣者和传谣者也很可能会找各种理由和借口来推诿和搪塞。

当然,受害者也可以委托律师帮忙取证,虽然专业的律师取证虽然说难度小一些,但是时间成本也比较高,而且即使证据充分了,但是在网络上散布黄谣的成本比较低,很可能一张截图就能达到让人心服口服的效果,反而辟谣需要的证据和精力极大,并且在过程中更容易受到吃瓜群众的攻击,造成更大的心理压力,因此很多受害者都无法完成维权行动。

无论是何种谣言,都能够给受害人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网络暴力,以及社会性死亡,之前央视主持人朱军就被人诬告性侵,在法院还没审理前,舆论发酵,大量的自媒体开始断章取义开始胡编乱造,妖言惑众的骗取流量,在完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受害人连发声渠道都没有了。

因为在大家眼里他已经是个强奸犯了,最后朱军虽然胜诉了,但是自媒体集体失声了,对他们的之前的言行毫不负责,而对最初的造谣者几乎没有任何影响。

连具有社会知名度的央视主持人,在胜诉的情况下都无法保障自己的名誉,普通人当然更加的困难,必须进一步的惩罚造谣者,不仅仅是封号,还要带来巨额的罚款和牢狱之灾,才能自媒体无法如此的放肆传播。

发布于 2023-03-25 17:46

一个残酷的真相是,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被造黄谣后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和刑事自诉。但其实我们都知道,一旦黄谣发酵,正常生活必然受影响。

而诉讼维权是需要时间的,少则半年,多则数载,即使胜诉,也不过是经济赔偿。而随着诉讼的进程,新闻热度也早已消失,黄谣带来的不良影响已然不可逆。

而且,造黄谣往往发生在网络空间,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和传播性,加害人只需要在手机屏幕上点击几下,但受害人却存在调查难、取证难、成本高等多方面的维权难度。

正所谓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由于受害者在查证的过程中,需要花费巨大精力,最后大多数受害人往往选择放弃维权,自我承受。

所以,要想彻底治理黄谣事件的传播,更好的保护受害者,就需要政府、媒体、平台、个人全方位出手,形成一种合力。

首先、政府要重视制度设计,优化维权流程。

针对造黄谣后受害者辟谣难的问题,可以优化取证流程,简化维权流程,充分保障受害人的权利,减轻受害人的取证压力。

其次、主流媒体要发挥舆论引导作用。

现在是流量的时代,大家都在蹭热点,但主体媒体必须严守自己新闻媒体引领人的角色,不能为了流量只报道造黄谣,不报道事后的辟谣。

再次、平台要加强监管。

网络平台,尤其是那些流量大的平台,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面对不良信息,要利用各种技术进行平台审核,该封号封号,该屏蔽屏蔽,从而优化网络空间。

最后、个体要强化意识,在黄谣发酵前积极举报。

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黄谣事件的受害人或者间接加害人,一方面我们在互联网空间要有隐私意识,另一方面,在黄谣发酵前,我们可以依法举报黄谣制造者,避免继续扩散。

最后、衷心的希望,“天下无谣”。

发布于 2023-03-25 1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