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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受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能定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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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五十三条 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是刑事诉讼的原则,每个案件的案情不同,存在证据不同,不能在定案上搞“一刀切”。有的案件就仅有受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这种情况下,如果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能够证明案件是犯罪嫌疑人所为,证据确实充分,就可以定罪。

发布于 2023-05-09 14:11

在特定类型的案件中是可以的。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中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根据本条内容可以看出,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的,仅凭这一个言词证据是不能对被告进行定罪量刑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证据分为八类。在这八种证据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当然归属于言词证据。言词证据是一种常见的证据,是经常需要使用到的,那么此类证据的证明力如何呢?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所起的作用。所有的证据都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但证据不同,其证明作用力的大小也有所不同,即证据证明力的强弱有所不同。例如,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往往大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传来证据的证明力就弱于原始证据的证明力。证明力的强弱常常是通过对立或者矛盾证据之间的比较显现出来的。由此可见,证据的证明力与其表现形式无关。

一个案件,如果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能够完整证实定罪事实,则可以定罪。

发布于 2023-04-12 13:06

很多情况是可以的,典型的就是现行犯。

举个例子,当众强制猥亵妇女,这时候被害女子作为被害人的陈述结合在场群众的证言,就可以认定犯罪,不需要调取其他客观证据了(猥亵又没有伤,没有录像情况下,基本上也调不到其他客观证据)。

再举个例子,甚至都不需要被害人的陈述,只需要证人证言就可以定罪。比如受贿!

行受贿很多情况下当事人刻意不留证据,基本只能靠言词证据佐证。从司机、财务、其他经手人等旁证来构建证据链,很多情况下这种证据都只是证人证言。

总的来说,认定犯罪的证据跟证明内容有关,与证据种类多寡,是否单一没有直接关联。

编辑于 2023-05-05 23:33

要看什么犯罪,以及犯罪阶段。

如果是未遂很可能只有证言。

如是侮辱罪,也可能只有证言。

当然证言只是表现形式,通过证言一般是有承载物,或者相关佐证记录的。

发布于 2023-04-11 10:32

当然可以。

虽然没有被告人的供述,但只要被害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确实、充分,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编辑于 2023-05-09 15:00

只要两者所述基本相互印证,问题不大。

不是说,都必须要嫌疑人口供。

发布于 2023-04-11 14:58

强奸罪,就是这样判的。

不需要DNA,只需要口供,口供就是证据。

发布于 2023-05-11 10:41

不行了,根据最近几年的要求,仅凭言辞证据不能定罪的。

17年,我办理的一件容留吸毒,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内容都契合,为了提供实物证据,我还到废品回收站去找证据。

案发地点是一个出租屋,发现这起容留吸毒的时候,房主已经退租两周,房子都打扫了,屋子的瓶瓶罐罐都被回收走了。

没有现场查获,连犯罪现场也面目全非,我只能在回收站的废品里面想办法。

当时到废品回收站时,看到堆满仓库,用大口袋分装的瓶瓶罐罐,我人都麻了。

不过还好,回收的大爷记得出租屋收来物品的大致方位。

拆口袋,找了一整天,总算找到插着管子的冰壶,确认是出租屋回收来的,以及回收时间,才算勉强凑齐了客观证据这块七巧板。

编辑于 2023-04-10 19:30

张洪、张诗浪,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导读:

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对证人证言委托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作为案件证据使用,往往难以得到法院采信。那么,对当事人提供的经公证的证人证言应当如何认定?证人证言经公证后是否就可以免除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的义务?经公证的证人证言是否可以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呢?本文试图用两个案例,进行简要分析,供读者参考。

一、案例

案例1:

案例来源: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以两被告代其领取82000元货款,未将领取的货款交付给其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及第三人返还货款。理由是,原告与他人合伙做生意期间,先后分得12000斤花生和18000斤棉花,原告将花生销售给了当地一个收购点,因该收购点当时无现金支付,只向原告出具了一张26000元的欠条。后原告外出打工,将该欠条交给了被告李某代领,李某领取该款后未交给原告。另原告将分得的18000斤棉花运回后放置家中,在外出打工期间,被告李某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与其子李某某一起将原告的棉花拉走出售,所得钱款56000元也未交给原告,两项合计82000元。

现第三人李某芳已与原告离婚,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及第三人返还其中部分货款36000元。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在开庭审理时,向法院提供了经公证的证人证言两份,证明两被告将原告分得的棉花拉走出售,计得货款56000元,及被告李某从收购处代领了原告26000元花生款的事实。两被告为证明其辩称成立,向法院共同提供了经公证的证人证言一份,证明原告提供的两名证人向公证处陈述的证言内容虚假,两被告从未代领过原告的花生款,也未拉过原告的棉花。

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原告主张两被告拉走了其18000斤价值为56000元的棉花,及李某持欠条领走了其26000元花生款,但原告刘某针对自己的诉讼主张仅提供了经公证的两名证人的证言及村委会证明,且两名证人在不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的情形下,均未到庭接受质询,该证言虽经公证,但公证不是免除证人可以不出庭的法定情形,故对该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不予认定。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2:

案例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谢某陈述其与王某形成了继母女关系,据此认为某公司侵犯了其对继母承租的公房优先承租权和拆迁安置补偿权,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为证明谢某与王某形成了继母女关系,诉讼中谢某提交了三份公证处公证的证人证言。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谢某提交了三份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但三位证人并未到庭接受双方当事人及法庭询问,其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二审中,谢某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30名证人出庭作证,法院未与准许。其理由是谢某与王某是否形成了继母女关系是谢某是否享有继承权的必要条件,也是解决谢某是否享有继承王某遗产的资格事实,但不是本案审理的内容。二审认为,谢某是否与王某形成继母女关系不宜作出认定。故,终审驳回了谢某的诉讼请求。

二、问题

1、证人证言公证属于什么性质的公证?

2、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证人是否可以不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

3、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三、分析

第一、证人证言公证属于什么性质的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九)保全证据;……(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证人证言公证应当属于公证机构办理的“保全证据”公证,对于证人证言的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等公证机构无法证明。换句话说,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的证据性质实际上是没有发生变化的,还是属于证人证言证据。公证机构只能证明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人、说过什么内容的话,但是不能证明这些人说的这些话都是事实,是否是客观、真实、合法,应当由人民法院来审查认定。

第二、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证人是否可以不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

如前所述,公证机构对证人证言的公证属于“证据保全”公证或者“保全证据”公证,实际上是对证人证言的一个保全,以防证人生命垂危等无法出庭作证。公证机构证明的只是自己办理公证的这个事实,而不是证明证人证言所陈述的内容事实,所证明的是这个证人说过这些话的事实,不是证明他所说的话就一定是真实性的这么一个事实。因此,这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的“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该规定第七十四条还规定,审判人员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人员许可后可以询问证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证人之间进行对质。第七十六条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申请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不能出庭的具体原因。

根据前述规定,证人应当出庭接受询问和对质,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要向人民法院申请,获得许可后方能不当庭作证。据此,就算是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无正当理由和特殊困难,未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情形下,仍需出庭作证。

第三、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只有“(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这四种情况才可以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出庭作证。法律上并没有赋予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很显然,就算是经过公证证明的证人证言,当事人未经法院许可未出庭作证,该证据未经查证属实,是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的。

发布于 2023-11-30 19:53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仅有受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如果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是很难定罪。

举个例子,故意伤害的案子,如果仅有受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是定不了打人的罪的。

但是如果受害人的伤情鉴定或者凶器这样的证据,跟受害人的陈述以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就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定罪了。

当然,证据越多,越好,所以取证和保留证据是非常重要的事。

取证考验的是警察的能力,但是保留证据则是群众和警察都应该重视的事。

每个人都应该学会如何保留证据,当然政府也应该加大这方面的投入,多装监控。

编辑于 2023-05-06 13:28

你说的这应该是刑事案件,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

我的答复是基本能定案,如果说被害人陈述只是其中一部分证明内容的话,那么证人证言如果充分且必要的话,是可以证明基本案件事实的。

如果说仅有被害人陈述而没有证人证言,或者是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存在着明显矛盾的话,那么定起案来就非常困难了。

我曾经见过一起案件也是最近办理的,有被害人陈述,两个人被害人陈述基本吻合,有一个证人证言,但是这一个证人证言对于主要的证明内容证明不到位,那么这个案子的证明力度就完全打了折扣,法院最后结合着辩方的主要观点,作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处理。这个案子的前提是被害人的陈述与被告人的供述完全相左,而且被告人对于被害人所控告的内容不予认可,而且关键是被告人的同案嫌疑人也不认可该事实,本案的证据就相当不充分了。

你问的这种情况,有的时候出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基本一致的情况,那么这种定案的可能性就比较大了。

当然了,也要看什么案子,有的案子里必须有物证及鉴定意见,只有言辞证据是不行的,比如说有一些重大案件,比如说故意杀人案,那么在这些案件当中就必须有凶器凶案现场的指认,现场勘验报告报告,尸检报告,血迹鉴定等等材料。只靠这几份言辞证据是不能证明本案的

发布于 2023-04-10 08:22

当然可以了,定罪

但是说可以,不是说一定

因为不同的案子,每个案子的情况都不

有些案子基本上就接近于纯口供案,靠的就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受害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

比如强制猥亵罪,一般这种犯罪并没有什么客观的物证,也不会在监控下,这个时候靠的就是,各种的言词证据

但是有些案子必须要有其他证据的,比如危险驾驶罪,哪怕嫌疑人自己承认喝了一斤白酒,也有证人证言,证实他喝了一斤白酒,但是如果没有他的血液酒精检测报告,依然不能定罪

关注我了解一些法律知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落入不法的困境

发布于 2023-04-23 21:19

可以,起诉只有言辞证据能定罪吗?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关注,劳荣之案件的二审,检察院指控劳荣之,构成法子英故意杀人案、绑架案的共同正犯。主要依据的是法子英的供述和辩解,还有就是一些第三人的证人证言,也就是说他们主要依据的是一些言辞证据。

什么是言辞证据呢?就是由人的表述产生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受害人的陈述,还有第三人的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

有一份证据叫做鉴定结论的,可能大部分人会以为这是属于物证的范畴,但他其实是言辞证据,属于人证的范畴的。因为它其实是司法鉴定专家,对于需要司法鉴定的内容发表的专家意见了。

那如果一个案件里面只有言辞证据,没有一些客观的实物证据,比如说杀人用的刀,绑架用的绳子和皮鞭,总之就是只有言辞证据能否定罪呢?这边说一下,是可以的啊。

刑事诉讼法只是说呢,不能只依靠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去对他进行定罪,也就防止刑讯逼供嘛!!!但是如果有其他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去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相互印证,相互佐证,形成的证据链逻辑自洽,而且又能够反映案件事实的话,那确实可以只依据言辞证据就定罪的。

所以说,一个案件里面呢,并不是一定要有实物证据的。在刑事案件的一审和二审,都要求法官对于整个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理。所以说劳荣枝翻不翻供啊,不会成为影响她判决的主要以及决定性的因素。至于有没有新的证据,会不会影响这个,我们还得看这个新的证据具体指的是什么,懂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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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 2023-12-02 17:22

题主说“仅有受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也就是说,被告人供述还有其它的证据,要不是没有,要不就是和受害人陈述相矛盾。

这种情况是无法定罪的。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人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虽然法律明文规定,但受害人陈述的效力和证明力,一般情况下是低于被告人供述。在仅有被告人供述的情况下,尚且不能定罪,那么在仅有受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更无法认定被告人有罪。

发布于 2023-04-14 17:49

黑人陈建州本来形象不错,但这几天接连有女孩子指控陈建州。继女明星大牙爆料被陈建州欺负后,女明星郭源元也出面爆料,说两次被陈建州欺负,还说本来有证据,但是换手机丢了。之前大牙被陈建州起诉索赔千万,郭源元不怕吗?



第一个问题:陈建州又被指控了?

陈建州和范玮琪一直都是娱乐圈的模范夫妻,尤其是范玮琪怀孕的时候,陈建州更是经常秀恩爱,多次提到“要把范范捧在手心里呵护”。可是女明星郭源元爆料,陈建州两次对她进行性骚扰,其中一次还是在范玮琪孕期!



按照郭源元所说,黑人力气很大,把她把她抱到腿上索吻。另一次是陈建州把她抓抱起来丢在床上,进第一间房时陈建州说”喔这张床不可以“,后来看女孩子哭得太惨才放过她。



第二个问题:大牙被索赔千万,郭源元不怕吗?

大牙之前也爆料了陈建州,说自己被她骚扰,自己百般挣扎。陈建州反应很快,直接起诉了大牙,还要索赔千万,说根本没有这回事。这次,黑人透过经纪人表示:针对莫须有的指控,我们不再回应。



郭源元说,自己之所以爆料,主要是不愿意大牙一个人,女孩子应该互相帮助,这番话还是很温暖的。不过粉丝关心的事,郭源元敢于爆料,自己手里有实锤吗?答案是没有,因为郭源元换了手机,过去的证据弄丢了。





对于这种事,网友倒是比较冷静,虽然性骚扰是很严重的事,但是凡事要讲证据,不能只是单纯靠爆料,就算去了法庭,法官也是看证据办事。这件事后续会不会反转,我们不要轻易站队,坐等后续就行了。

发布于 2023-06-29 0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