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就担保方式明确约定的,担保人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很多人借钱给别人为了防止到期债务人不还钱,都会要求第三人做担保。第三人给债务人做担保肯定要承担法律风险,一旦债务人到期未偿还债务,则可能要承担保证责任。最为重要的是在担保时一定要把担保方式和期限约定清楚,不约定明确的,保证人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22日,王某、卢某欠李某30,0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枚,约定借款金额叁万陆仟元整,以每月3,000.00元作为偿还,期限为12个月,2016年10月22日至2017年10月10日止,如欠款人无力偿还或者恶意拖欠,担保人愿替偿还债务,如有不还将一起承担法律责任。欠款人:王某,担保人:卢某。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王某每月还款3,000.00元,共还款6,000.00元。后经李某催要,至今未给付。
一、 约定分期还款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一般情形下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但是这种分期债务,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我国法律目前规定人做担保的主要有两种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不同的担保方式承担的法律责任各有不同。
(1) 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对于一般保证人来说,最为重要的权利就是“先诉抗辩权”。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据此可知,所谓“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仲裁、审判,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责任。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有些特殊情形下,会让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2) 连带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此外,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从诉讼的角度看,如果保证人为一般保证人,债务人可以单诉债务人或者将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但不得直接单诉一般保证人。但是在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可以单诉债务人,也可以单诉保证人,甚至可以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
在本案中只有“如欠款人无力偿还或者恶意拖欠,担保人愿替偿还债务,如有不还将一起承担法律责任。”属于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这种情形下,卢某应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在王某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李某可以要求卢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保证期间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有一个期限,叫保证期间,过了保证期间的,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债权人要想保证人承担责任,必须要在保证期间内主张,过了保证期间的,则可能发生免除保证责任的法律效果。
保证期间的长短如何确定,主要根据以下情形判断:
首先,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按约定的期限确定;无约定的,推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其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最后,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保证期间经过的法律效力,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一般保证中,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推定的六个月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连带保证中,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推定的六个月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回到本案,卢某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又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最后一期履行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开始计算保证期间。李某想要求保证人卢某承担责任,需在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日后六个月内主张。
总结
连带责任保证的成立方式有两种情形:①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②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届期没有履行主债务,在保证实务中,保证人选择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实际上是保证人放弃了可以享有的先诉抗辩权。因此,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中保证人的责任较重,但其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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