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突然死亡,官司该如何进行?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诉讼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出现了被告突然死亡的情况。一旦被告死亡,案件审理也随之有一定影响。那么,诉讼中被告死亡的案件,官司该如何进行?
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李某签订《个人经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5万元,借款期限1年。合同签订后,某银行按约支付了上述借款,但被告李某未能按期归还。为此,某银行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被告李某因脑溢血死亡。
在诉讼中被告已死亡,应当终止诉讼、直接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应当先中止诉讼,如无继承人再行驳回起诉?
从审判程序的司法救济来看,诉讼中被告已死亡,原告的诉讼并不成立。这种情况下,法院首先查明被告李某是否有新的继承人,可以先行中止诉讼。如有新的继承人,本案恢复审理。如无新的继承人或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死者遗产并表示不参与诉讼,法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给付之诉的诉讼请求事项的一般表述为:被诉主体+责任。 “被诉主体”是主体资格问题属于程序意义。被诉主体死亡并不必然导致主体资格丧失,还有可能存在继承人的情形。如无新的继承人或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死者遗产并表示不参与诉讼,方才确认被告主体不适格,导致原告没有诉权,法院则裁定驳回起诉。
从起诉与诉权的关系来看,诉权是起诉的基础,起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起点。只有无新的继承人或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死者遗产并表示不参与诉讼,主体因无诉权将导致资格不适格,没有诉权的起诉是无本之源,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司法救济本身亦没有意义,此时法院将驳回起诉。
所以,诉讼中被告已死亡,法院将先行中止诉讼,并等待继承人参加诉讼。只有在无新的继承人或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死者遗产并表示不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原告已无诉权,法院方可裁定驳回起诉。
简而言之,在民事诉讼中,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被告死亡,有遗产,有继承人的案件需要根据继承人是否同意参加诉讼分别对待。
(一)继承人表示参加诉讼的,变更继承人为被告,继续审理,已经进行的审理对变更后的被告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被告仅以继承遗产的价值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二)继承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不一致。一般情况下继承人不同意参加诉讼时,法院通知其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查清遗产,判决以死亡的当事人的遗产承担责任。
二、被告死亡,有遗产,无继承人案件的处理。
在此种情况下,一般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民政部门或者被告所在集体,参加诉讼,同样仅以继承的遗产的价值为限承担民事责任。
下列四种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不再审理。
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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