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阿里巴巴申请贷款并占为己有的,构成贷款诈骗罪吗?
向阿里巴巴申请贷款并占为己有的,构成贷款诈骗罪吗?
一、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根据规定,贷款诈骗罪中,行为人针对的犯罪对象应当是银行或者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如果针对自然人进行借款诈骗的,因为自然人并非本罪的犯罪对象,故不应当构成贷款诈骗罪。
那么,诈骗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是否属于诈骗金融机构,能否构成贷款诈骗罪?
另外,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主观方面均为故意,手段上均采用了欺诈的方式骗取贷款,此时,如何区别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以小额贷款公司为诈骗对象的,仍构成贷款诈骗罪
案件概况(案例来源:法信)
被告人邹某伙同他人采用盗取并篡改天猫商家A、B、C三家公司支付宝账号、密码以及换绑手机号的方式,冒充上述商家向阿里巴巴公司申请天猫订单贷款;阿里巴巴公司将贷款发放至上述三家公司相应支付宝账户中,被告人邹某随后将三个支付宝账户中的部分钱款转入林某、黄某、陈某等人账户。三家公司发现账户被盗事实后通知支付宝公司,支付宝公司遂将在A、B、C三家公司支付宝账户中尚未转走的钱款截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申请贷款,在贷款到账后即刻将钱款转至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内,足见其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
律师解析:
案件争议焦点:1.被骗的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2.行为人对骗取的贷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具体如下:
(一)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
1.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发放贷款业务是经央行依法批准的
金融机构的基本职能是发放贷款,小额贷款公司虽然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但是其经营范围是发放贷款。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发放贷款业务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的。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0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境内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
综上,同时考虑将小额贷款机构纳入金融机构监管,更利于行业发展,故小额贷款公司是非银行业金融公司,属于骗取贷款罪的犯罪对象。其实,在系列刑事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将小额贷款公司被认定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已基本得到普遍认可。
(二)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1.是否具备偿还能力
借款人是否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应当重点审查。如果借款人根本没有正常的收入或者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与贷款的数额无法匹配,则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是否用于违法用途等
借款人并没有用于贷款用途,而是从事赌博等违法活动,或者偿还旧债等情形的,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是否恶意逃避偿还
行为人故意逃跑、转移财产或者低价出售财产等情形,致使其无力偿还,实质上也是非法占有目的的体现。
4.采取其他手段造成贷款无力偿还的情形
实践中,可以从贷款资金流向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确实投入生产经营,确实因为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偿还的,则可以推定其并非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另外,也不能客观归罪,仅以行为人在借款到期后没有偿还而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确实有能力偿还,且其没有挥霍和隐匿财产等行为,也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本案中,虽然行为人利用他人的资料,并以他人的名义向进入机构骗取贷款,同时将获取的贷款转至自己控制的账户之下,最终的目的是让自己逃避偿还贷款的责任,显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不包括单位
如果贷款资金进入单位账户,由单位支配和使用,即使所有事项均以单位名义进行的,符合本罪的除犯罪主体之外的犯罪构成。而在追究刑事责任时,也不能以单位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而应当以相应的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追究刑事责任。